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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8/01/05
股份有限公司盈餘分派次數之修正

【背景】
  公司法規定共449條,本次修法將修正共近150條,變動幅度為歷年之最,近日拍板之「公司法修正草案」,乃係由行政院之行政立法協調會報與立委達成共識,維持經濟部提出之版本。其中對投資人而言,最受矚目者為「股王條款」,即所有股份有限公司可於一年內分派兩次盈餘,且期中分派現金股利由董事會決議即可,不需經股東會決議。

【焦點檢視】
  本文涉及公司法第228條第1項第3款規定:「每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會應編造左列表冊,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交監察人查核: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第230條第1項規定:「董事會應將其所造具之各項表冊,提出於股東常會請求承認,經股東常會承認後,董事會應將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決議,分發各股東。」,及第356條之10第1項規定:「公司章程得訂明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為之。」
  股份有限公司之盈餘分派向來依公司法規定係每年分派一次,且須經股東會承認,而於前次公司法修正時,僅放寬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得於一年內分派2次盈餘。惟因股東投入資金後,尚須等待一年之漫長時間後始能回收報酬,致股東缺乏投資意願,有獲利之公司其盈餘亦因無法及時分派,而閒置於公司內,造成資金無法妥適運用。故此次修正草案再放寬至所有股份有限公司,均得於章程規定一年分派2次盈餘,且目前修正草案理由已明確說明前半年之盈餘分派,如係現金股利部分,僅須董事會決議即可,股票股利部分則仍須依公司法第240規定為之。

【關鍵字】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盈餘分派、現金股利、股票股利

【相關書籍】
1.公司法制基礎理論之再建構/曾宛如 
2.公司法/潘秀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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