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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8/03/09
生前契約停看聽,預收款信託之介紹
 
【法領域】

殯葬管理條例第51、52、54條

【關鍵詞】


【背 景】

  報載指出,依據新北市殯葬處之統計,近3年之生前契約消費爭議達42件。於去年年底,更有民眾為脫手投資持有之靈骨塔位15個,而遭民間禮儀公司謊騙,需加購15組搭配使用之「骨灰罐」與「生前契約」,才有辦法代銷。然據知,該禮儀公司而後根本未協助其將靈骨塔位賣出。甚者,經殯葬處之調查,禮儀公司亦未依法將該等加購生前契約之費用的75%,繳納於信託專戶。近年來,民眾生前規劃身後之事者大幅提高,合法經營之禮儀公司家數也增加不少,然生前契約之相關爭議,仍是層出不窮,於購買生前契約前,實有必要了解其相關規定,避免權益受損。本文僅先就關於生前契約應提交信託部分為說明。

【焦點檢視】

一、生前契約預收之費用應交付信託

  殯葬管理條例自民國(下同)91年訂定時,即於第44條規定,要求殯葬經營業者,應將收受之款項的75%交付信託業者,予以信託。然,當時對於該等交付信託之資金如何使用、提領程序等,皆未有進一步規定。直至100年底,殯葬管理條例為全文修正,為使交付信託之費用能對抗通貨膨脹、或貨幣貶值等不利未來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之情況,於現行之殯葬管理條例第52條才對於生前契約收受之費用,有更詳盡的使用限制規範,以保障消費者之權益。此外,內政部亦將交付信託一事納入其所公告之生前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更重要者,此次修法於第54條規定,該等交付信託之財產,於一定情事下,例如殯葬業者破產或是遭主管機關廢止許可等,則該等信託財產則歸屬消費者所有,由消費者依比例領回繳納之費用。

二、預收款信託之定義及目的

  (一)依據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辦理預收款信託業務應行注意事項第2條第4款規定,預收款信託,是指為加強廠商履行其應盡義務之目的,以廠商為委託人,並以消費者預先給付之全部或部分消費款項或廠商自有財產為信託財產之信託。

  (二)預收款信託之發展背景,是因為消費者在未實際享受服務或商品前,即將款項交付於廠商;為避免等到消費者要實際享受商品或服務時,廠商卻未能履約之情形發生,導致消費糾紛層出不窮之狀況,而發展出保障消費者之機制。實務上,除了殯葬管理條例第51條強制交付信託外,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18條以及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20條,亦是要求業者應將收取款項交付信託,或是應取得銀行十足之擔保。此外,各個產業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管理零售商品禮券、第三方支付以及線上遊戲點數之經濟部,管理菸酒商品禮券之財政部,管理旅館、民宿業及觀光遊樂業之交通部,甚或是管理健身中心之體育部,亦多透過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授權主管機關訂定之各該商品、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之方式,將交付信託作為提供履約保證機制之一。

  (三)有學者認為,預付款信託雖用意良善,然我國消費者保護法、信託法,甚或是信託業法等,均未對該等實用之商業模式為明確之規範,因此未來相關糾紛仍可能不斷發生,建議應盡早將預付款信託提高到法律位階,並為更詳盡明確之規範。

【必讀文獻】



 本文已授權收錄於月旦知識庫及月旦系列電子雜誌Ewww.lawdata.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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