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入‧加入會員  | 購物車 |  購書服務 |  會員專區 |  會員Q&A |  書店公告 |  教師資源 |    sitemap 

元照

高級檢索

新書閱讀

研討會新訊

 看更多2018年時事短評
發佈日期:2018/03/12
摩鐵別亂闖、抓姦反被告

【法領域】

刑法第306、307條

【關鍵詞】


【背 景】

  被告前因發現配偶邱女與其同事甲男過從甚密而心生懷疑,遂委任某徵信社查探。經該徵信社員工查悉邱女、甲男2人一同投宿「打狗戀館汽車旅館」(2人妨害婚姻案件判決有罪確定),被告遂與該徵信社員工隨同入住該房之左右鄰房以利蒐證工作。詎被告及徵信社員工均明知未獲得邱女、甲男之同意,亦無其他可對該2人所承租居住之該房進行搜索之法令依據,竟仍共同基於非法搜索他人住宅之犯意聯絡,利用邱女、甲男2人至該汽車旅館附設餐廳用餐,而返回並開啟房門之際,即擅自進入該房進行蒐證,由徵信社員工負責持攝影器材錄影、在房間2樓處翻找並拿取床單、使用過之衛生紙1包、牙刷2支等物品,以作為邱女、甲男有妨害婚姻犯行之證據,事畢,其中一名徵信社員工再以電話報案請警方到場。

【焦點檢視】

一、法院認為被告犯刑法第306、307條

  法院認為被告犯刑法第306、307條二罪間應具有法條競合之吸收關係,故於非法搜索他人住宅之情形,最後僅論以非法搜索罪。而關於非法搜索罪,主要的爭議會在於是否限於有搜索權之人方得為本罪主體、捉姦能否作為阻卻違法的正當事由,分述如下。

二、本罪主體部分

  (一)32年非字第265號判例曾認:「刑法第三百零七條所定不依法令搜索他人身體、住宅、建築物、舟、車、航空機之罪,係以有搜索權之人違法搜索為成立要件。若無搜索職權之普通人民,侵入他人住宅擅行搜索,祇應成立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之罪,要不能執同法第三百零七條以相繩。」。

  (二)學者多持不同看法,認為本罪不是瀆職等公務員犯罪,不應有如此限制,而是任何人皆可能成立。而上開判例最高法院也於105年度第15次刑事庭決議不再沿用;而本案更進一步說明本條所稱搜索,指對於他人身體、住宅、建築物、舟、車或航空機之搜查行為,藉以尋找或探知特定之人或物;所謂不依法令,則指無法令依據,而違法對上開客體進行搜索,或雖有法令依據,但不依法定程序而為搜索。法條文字並無如其他關於身分犯規定,將公務員明列為該罪行為主體之情形,且該條文係列於刑法分則之妨害自由罪章,而非瀆職罪章,則依此立法體例,解釋上應認為任何人均得成為該罪之行為主體,而不以具有搜索職權之人為限,僅係具搜索職權之人如具公務員身分,須另依刑法第134條規定加重其刑而已,如此始能完足保障人民之個人隱私權兼及人身自由、住居自由等權利,並符該條立法意旨。

三、捉姦得否作為阻卻違法事由部分

  無現行犯之逮捕:本件被告雖有聽聞兩人在房性交行為所發出之聲響,而可認該2人涉犯通姦、相姦等罪嫌,然被告等人係在該2人於上開犯行完成後用完早餐返回房間之際而為上開違法搜索行為,於時間點上,已無從認為該2人係上開罪嫌之現行犯。

  縱然被告係為保障或伸張自己之配偶權此身分法益而為上開違法搜索之行為,惟仍應考量法律規定之目的,兼衡侵害手段與法益保障間之適當性、必要性及合比例性,避免流於恣意,縱然是公務員在偵查也要遵守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更何況是一般具利害關係之當事人,僅憑一己之判斷或臆測,即可藉保障個人私權或蒐證為由,自行決定發動為之實在難說合法;如就夫妻關係而言,其雙方當事人固有相互維持忠貞,以保障婚姻純潔之道德上、甚或法律上義務,然應非謂一方配偶因懷疑而為調查、蒐集他方配偶有無外遇相關事證之目的,即可無視法律相關規定,恣意侵害他方配偶之隱私權或住居自由,並以此作為阻卻違法之法律上正當理由;況刑法第307條之非法搜索罪,其法定刑猶重於刑法第239條之通姦、相姦罪,可見立法者在價值判斷上係認為人民之隱私權兼及居住自由、人身自由之重要性尚高於配偶之身分法益,故被告等人上開所為,尚不具阻卻違法事由。

【必讀文獻】




 本文已授權收錄於月旦知識庫及月旦系列電子雜誌Ewww.lawdata.com.tw



 看更多2018年時事短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