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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8/03/14
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告資格


【背景】

  某公司因公司內部人未經投審會核准即擅自進行境外投資,將投資所得資產全數侵占入己,且將公司處分資產後所得資金匯入內部人自己帳戶,被公司內部人掏空,經刑事起訴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向內部人求償,民事部分一審判決內部人應連帶賠償,上訴高院後,法院認為此部分公司並非直接受害者,須另提民事訴訟求償,命公司補交587萬的裁判費用,但公司逾期未繳納,高院廢棄一審判決,判決公司內部人勝訴。

【焦點檢視】

  本文涉及刑事訴訟法第487條規定:「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前項請求之範圍,依民法之規定。」

  於刑事訴訟程序進行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求償,不僅可免納裁判費,亦可利用國家偵查機關蒐集之事證資料,對被害人而言可省去大部分勞力、時間及費用,甚為有利。然而,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相較於一般民事訴訟,有特別限制,即須係因犯罪而受損害之直接被害人,始得為之,間接被害人尚無法使用附帶民事訴訟程序。簡言之,須視該犯罪保護法益有無保護該被害人之個人特定私權。且被害人請求賠償之範圍也只以被訴犯罪事實所生損害為限,即因犯罪事實而受損害之特定私權部分,始得求償。倘不符合上述限制均將被法院駁回,因此,被害人在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時應審慎為之,否則可能最後法院判決認為不符附帶民事訴訟之資格後駁回,被害人欲另提起一般民事訴訟時,請求權利已罹於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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