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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8/04/12
從善如「登」──訴訟繫屬登記與民法第244條第4項
 
【法領域】

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民法第244條第4項

【關鍵詞】


【背 景】

  民事訴訟法於民國(下同)106年5月26日修正第254條關於訴訟繫屬事實登記規定,為防止有心人士利用修正前規定之方便性,藉此制度浮濫提出民事起訴,大肆註記他人不動產,造成有訴訟註記的土地無人願意買受,或以此為進行詐騙或訛詐的手段。故修正規定原告提出聲請時,應釋明其請求,若其釋明有不足之處,法院可要求其提出相當的擔保;法院若要作成裁定,也要有相當的原因事實。

【焦點檢視】

  本次修正除規定聲請許可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應釋明本案請求外,並明文規定當事人之訴訟標的,須為基於物權關係之請求,當事人倘以民法第244條第4項規定向受益人或轉得人請求塗銷或回復不動產所有權登記,實務均認該條項規定為債權性質,不得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然而,本文基於下述理由,藉此拋磚引玉,認為實務或可適當放寬當事人依民法第244條第4項規定請求時,得許可其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

一、民法第244條第4項本質應屬基於物權關係之請求

(一)本條項增訂內含簡化債權人行使民法第242及767條之權利

  民法89年5月5日修法增訂第244條第4項時,行政院、司法院草案條文曾說明:「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使債務人之行為溯及消滅其效力後,可能發生回復原狀返還給付物等問題。債權人可否於聲請撤銷時並為此聲請,抑須另依第242條代位權之規定代位行使,多數學者及實務均採肯定說,認債權人行使撤銷權,除聲請法院撤銷詐害行為外,如有必要,並得聲請命受益人返還財產權及其他財產狀態之復舊。……」因此,在無民法第244條第4項規定前,債權人撤銷債務人與受益人間之詐害行為後,係依民法第242條規定代位債務人行使民法第767條物上請求權,向受益人或轉得人請求返還或回復物之權利,而為簡化債權人須另依民法第242條及第767條行使,始增訂民法第244條第4項規定。而現行實務多認為債權人依民法第242條代位行使債務人之物上請求權時,其訴訟標的為債務人之民法第767條權利,得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同理,當事人依民法第244條第4項規定請求時,應認當事人之訴訟標的本質上係基於物權關係之請求。

(二)當事人得向不具債之關係之受益人及轉得人行使,應屬具對世效之權利

  債權基於債之相對性原則,僅得向具債權關係之特定人行使權利。然而,債權人無須與受益人或轉得人間有債之關係存在,且債務人與轉得人間亦無債之關係存在,債權人仍得依民法第244條第4項規定向受益人或轉得人請求返還或回復,應屬具對世效力之權利,而有物權關係之性質。

二、當事人聲請訴訟繫屬事實登記符合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之立法目的

  民事訴訟法第254條修正理由:「三、原條文第五項規定旨在藉由將訴訟繫屬事實予以登記之公示方法,使第三人知悉訟爭情事,俾阻其因信賴登記而善意取得,及避免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受不測之損害。其所定得聲請發給已起訴證明之當事人,係指原告;其訴訟標的宜限於基於物權關係者,以免過度影響被告及第三人之權益。又辦理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標的,除為訴訟標的之權利外,或有需就其請求標的物為登記之情形。……」因於判決確定前,受益人仍得將不動產移轉予第三人,故使受讓該權利之第三人有知悉該訴訟繫屬之機會,將可避免其遭受不測之損害。且受益人將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予第三人即轉得人後,債權人仍得依同條項規定請求轉得人返還及回復,為確實保障債權人之權利,防止轉得人因信賴登記而善意取得,倘於轉得人知有訴訟繫屬之情形,而仍受讓該權利者,可減少因其主張善意取得而生之紛爭。因此,許可債權人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並未過度影響相對人或第三人之權益,且能減少訟爭,無須另訴再對第三人請求回復,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之立法目的。

三、民法第244條第4項非為妨礙債權人聲請訴訟繫屬事實登記而設

  由前述民法第244條第4項增訂草案條文說明可知,本條項規定原係為便利債權人而增訂,無須再依民法第242條及第767條規定行使權利,並非係為妨礙債權人聲請訴訟繫屬事實登記而設。倘債權人據民法第244條第4項規定為訴訟標的而請求時,法院不許債權人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久之,債權人為了取得聲請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許可,均將捨民法第244條第4項規定不用,而又重蹈覆轍迂迴以民法第242及767條請求,反失增訂民法第244條第4項規定之目的,終將架空本條項規定之使用。

四、時事簡析

  以往實務見解均認民法第244條第4項規定為債權請求權,而不許債權人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雖未詳述理由,但可想見的是因本條項規定於民法債編之故。惟從本條項規定之立法過程及其權利行使之性質以觀,法院或可放寬當債權人依民法第244條第4項請求,其權利內涵本質具有物權請求權時,得許可債權人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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