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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8/04/10
停車場性愛非公然猥褻
 
【法領域】

刑法第234條

【關鍵詞】


【背 景】

  日本籍男子中野與吳姓酒吧女服務生,2017年9月間喝酒後在臺北市民生東路一處停車場(不是車子裡),大膽上演活春宮,還被路人錄影上傳網路。警方循線查獲2人,並依公然猥褻罪嫌函送法辦。臺北地檢署認為2人當時躲在停車場暗處,並沒有供人觀覽的意圖,不構成公然猥褻,將2人不起訴。

【焦點檢視】

一、本罪在客觀上須具有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而主觀上除具故意外,也要有供人觀覽之意圖,方才成罪,以下分述之:

(一)客觀要件

1.猥褻

  係指姦淫以外足以興奮或滿足性慾之一切色情行為而言,凡在客觀上足以誘起他人性慾,在主觀上足以滿足自己性慾者,均屬之,亦即性交以外足以興奮或滿足性慾之一切色情行為。

2.公然

  刑法分則中公然二字之意義,祇以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為已足。另外釋字第145號解釋則談到,不以實際上果已共見共聞為必要,但必在事實上有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或共聞之狀況,而多數人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但特定多數人之計算,必須看每個犯罪的立法意旨及實際情形來判斷。換言之,探究個案情節是否已達公然,及有無侵害各該罪名所欲保護之法益,方屬判斷該罪成立與否之重點。

(二)主觀要件

1.故意

  就是對客觀構成要件的「知」和「欲」,並無特別之處。

2.意圖

  本案的「意圖供人觀覽」。所謂意圖乃指行為人出於特定之犯罪目的,而努力謀求不法構成要件之實現,或希求不法構成要件所預定結果之發生,以達其犯罪目的之主觀心態。行為人只要在內心上具備達到主觀不法構成要件所明定之不法意圖,而著手實行客觀之構成犯罪事實者,即有意圖之存在,至於意圖中究能否實現,則在所不問,而不影響意圖犯之成立。刑法第234條原規定「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之犯罪構成要件,嗣於88年4月21日修正變更為「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並自同年月23日起生效施行,亦即該罪所處罰者,除公然為猥褻之行為外,尚須主觀上有供人觀覽之意圖,換言之,單純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已非屬修正後刑法第234條所欲處罰之範疇。

二、結論

  本案中客觀上性交當然是刺激或滿足性慾的行為,而從本罪保護目的是大眾免於受到猥褻行為干擾的自由來看,在停車場性交(不是在車子裡),經過來往的不特定人都可看到,進而造成法益受害,也可以解釋得通。但在主觀上,當時兩人時屆深夜,又在停車場暗處,所以不具供人觀覽的意圖,自屬不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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