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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8/08/31
網紅喊冤!?─淺論著作權法合理使用之制度
 
【法領域】

著作權法第1條、第52條、第65條

【關鍵詞】


【背 景】

知名網紅透過電影片段之剪接編輯,並輔以個人主觀評論而製作「○分鐘帶你看完○○」系列短片,因詼諧逗趣而走紅。去年遭影音平台與多家電影公司提告,檢方依據片商提供「逐幕分析表」,經對比分析原作與該網紅所製作之影片後,認定其違反著作權法第92條規定而予以起訴。該網紅亟力主張認為自己的影片係屬於「二次創作」、「合理使用」,並無違法。

【焦點檢視】

一、合理使用之目的

  按著作權法第1條前段:「為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特制定本法。」著作權為鼓勵人類精神創作,促進文化發展,故給予創作者著作權,使創作者得以排除其他人使用其創作,提供創作者創作之誘因,亦促進整個社會之文化發展,兼具私益與公益之維護。

  惟若使創作者獨霸該著作,將阻礙創作的流通、知識的傳遞,進而違反給予著作權保障之初衷,無法促進文化發展,因此,著作權法設有若干規定加以調和,譬如,著作財產權原則上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設有存續期間,而非永遠地壟斷該創作;又如「合理使用」,亦即,允許他人在未得到著作權人之同意下,得自行利用該著作,為本文討論之核心。

  總而言之,著作權法之權利性質,並不僅有創作人私權之保障,更含有公共利益之調和,而「合理使用」這個制度展現了調和著作權公私益之立法目的。

二、合理使用之規定

(一)概述

  按著作權法第44條以下至第63條,為各種合理使用之具體樣態;同法第65條第1項:「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明白表示合理使用著作之行為不構成權利侵害,為合理使用之概括規定,如果不符合第44條至第63條之情形,仍然可以依本條而成立合理使用;又同條第2項:「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進一步地說明判斷是否符合合理使用之權衡要素。

  須注意者,依照現行法第44條至第63條之中,有些條文含有「合理範圍內」之文字,而有些則無,學者認為條文含有「合理範圍內」者才須再依第65條第1項為判斷,若無之法條則為「豁免規定」,無須再為判斷,直接構成合理使用。

(二)判準

  按第65條第2項判斷合理使用之要素如下:「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著作之性質。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以下詳細述各個判準之內涵。

  就利用著作之目的及性質而言,學者認為並非商業目的即不合於合理使用,仍需探究使用之目的是否符合著作權之立法意旨,有助於調和社會公益或國家文化發展,此亦為最高法院所採;再者,著作之性質,如著作為數百頁之書籍還是幾行字之詩句、著作發行狀況是否出版或絕版。

  又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除了使用著作之多寡外,還重視「質」的利用,換言之,縱使從10萬字的書籍中取出300字為利用,但該300字為該之核心精華片段,仍有可能不構成合理使用;最後,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例如降低他人向原著作人尋求授權之機會或降低授權金之數額等。

三、結論

  按著作權法第52條:「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該網紅應出於「評論電影」之必要,而引用已經上映而已公開發表之電影片段,惟是否在「合理範圍內」,仍有疑義。

  本文認為,該網紅之影片是否有促進國家文化發展之作用,並不清楚,又倘若在「逐幕分析表」中,其所剪輯之片段屬於該電影之核心精華片段,又可能降低瀏覽者看完影片後進電影院之意願的話,則不符合合理使用之規定,故該名網紅之行為構成著作權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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