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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9/07/29
網路商品標價錯誤──要約與要約之引誘

【背 景】

知名運動品牌日前於網站上將原價4,500元的訂製鞋標成999元的價格,造成消費者瘋狂搶購,官方得知後火速下架商品,事後運動品牌公司先寫信給下單消費者,並提供8折優惠券的折扣碼,但消費者絲毫不買單,認為下單後就應該完成出貨動作。因消費者最關心的是會不會出貨的問題,公司回應,產品受到消費者熱烈歡迎,訂購的數量超過預期,導致商品製作到出貨的時間會比原本預定時間還要久,可能不符消費者期待,但目前內部已研擬補償消費者方式,做好初步的解決方案,在未來會儘快與消費者溝通。

【法領域】

民法第88條第1項、民法第154條

【關鍵詞】


【焦點檢視】

一、要約與要約之引誘之意義

依民法第154條第1項規定:「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但要約當時預先聲明不受拘束,或依其情形或事件之性質,可認當事人無受其拘束之意思者,不在此限。」因此,由本條規定可知,要約人向他方所為締結契約之意思表示,而有受該意思表示拘束之意,則屬於要約。一旦他方對於要約人之要約為承諾,雙方互相意思表示一致時,契約即成立。

要約之引誘係指一方為了引誘他方向自己要約,因此當事人並不受要約之引誘的內容所拘束,發出要約之引誘後,須向他人對自己之要約為承諾,契約始成立。換言之,發出要約之引誘的當事人如欲與他人締結契約所發出之意思表示,係對要約為承諾,故其仍保有最終締結契約之權利。

二、網路商品標價之性質

現代電子商務交易盛行,大多民眾之購物方式已從以往到實體店面購物,轉變成在網路平台下單購買商品之方式。而業者在網頁上陳列商品標價販售,依民法第154條第2項規定:「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但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似與本條前段規定相類,應為要約。然而,網路平台之網頁內容陳列商品並標價販賣,畢竟只能看到照片、圖示,終究與至實體賣場可實際看到真實商品的情形不同,因此,對於網路商品標價之性質為要約或係要約之引誘,有不同之看法。有認為因網路標賣商品須考量業者之出貨、有無履約之能力及風險、民眾下單後業者有再給予確認之回覆等,故業者於網路標價販賣商品應屬要約之引誘。惟另有認為因為目前網路平台販賣商品多就商品規格、內容、型號、售價等資訊詳細說明臚列,係就契約必要之點的內容達到為明確表示之程度,接近於實體店面之購物環境,而且民眾下單後也必須選擇輸入付款方式,請民眾付款,故網路標價販賣商品應屬於要約之性質。

三、網路商品標價錯誤可否撤銷

倘認為網路商品標價販賣屬於要約,則業者標價錯誤時,可否撤銷意思表示?依民法第88條第1項規定:「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多數說就本條之過失採取抽象輕過失之見解,如果標價錯誤係業者之人員輸入時人為因素所生,因業者本應就其標示之價格加以確認再刊登,即使是一般人於網路上販賣物品時也會在輸入販賣價格時再三確認,故無論係採抽象輕過失或具體輕過失之見解,業者均應有過失,不得撤銷標價錯誤之意思表示。

四、時事簡析

本案運動品牌業者於網路上標價販賣訂製鞋,因多數認為業者此舉係屬要約,故消費者下單承諾後,雙方間意思表示合致,契約即成立。即使業者誤將訂製鞋之售價由原價4,500元標成999元,倘係因業者自行之過失所致,不得撤銷意思表示,仍須履約出貨交付訂製鞋予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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