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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0/03/23
老虎、老鼠,傻傻分不清楚──論專利類型之差異

【法領域】

專利法第21條、第104條、第121條

【關鍵詞】


【背 景】

近期金融科技蔚為風潮,許多銀行致力於金融科技創新,其中台○銀行取得13件發明專利及16件新型專利,該行外幣系統(Wholesale Banking System)中之「精算擔保品極大化放款值之演算法」功能,先獲得智慧財產局核准新型專利後,又獲准發明專利,值得注意。

【焦點檢視】

一、前言

台○銀行的外幣系統演算法不只申請到新型專利,也申請到發明專利,新型專利與發明專利兩者間有何不同?為什麼有了新型專利還要再申請發明專利呢?又專利法規定的專利類型還包括設計專利,三者間又有什麼差異?以下將加以介紹。

二、專利類型間之差異

(一)定義

依專利法(下同)第2條規定,專利分為發明專利、新型專利以及設計專利,這三種專利之定義分別規定於第21條、第104條以及第121條。發明,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新型,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之創作;設計,指對物品之全部或部分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

三種專利皆在保護專利權人之創作,然而發明與新型強調是「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而設計則是產品外觀設計上之創作,強調「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與技術思想無關;再者,發明所保護者包括有形之物品、物質以及「方法」之發明,新型則僅限於物品之發明,且著重於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之創作,而設計亦是限於物品之發明,其與新型之差別在於是否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

(二)保護要件

專利之保護要件,為新穎性、進步性以及產業可利用性,且非不受保護之客體,三種專利保護要件之不同可見於新穎性、產業可利用性以及不受保護之客體。

首先,第22條以及第120條準用第22條,發明與新型之新穎性相同,而第122條第1項規定設計之新穎性,大致相同,差別在於,喪失新穎性之設計包括申請前有「近似」之設計已見於刊物或已公開使用,發明與新型僅限於「相同」者。

再者,第22條以及第120條準用第22條,發明與新型之進步性亦相同,須非「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者,惟有學者認為,新型所要求之進步性應低於發明,參考2011年舊專利法第94條,新型僅須非「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顯能』所能輕易完成」者。又第122條第2項規定,設計之進步性須非「為其所屬技藝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藝易於思及」,有學者認為,設計著重創作間之差異性,是否有所突破或進步並不重要。

最後,三種專利不受保護之客體,規定於第24條、第105條以及第124條,各有不同,但皆排除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其餘不同之處不再一一贅述。

(三)保護期間

依據第52條第3項、第116條以及第137條,發明專利權的保護期間為20年,新型專利權為10年,設計專利權則為12年,新型專利權之保護期間最短。

三、結論

發明、新型以及設計專利,從所欲保護之創作類型、新穎性、進步性、被排除於權利保護外之客體,到保護期間,皆有所不同,發揮不同的功用,但也有可能專利同時符合發明與新型,依第32條第1項,專利權人應擇一,故台○銀行同時獲准新型與發明,或許出於保護期間之考量,選擇保護期間20年之發明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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