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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0/05/18

先有票才給Line

文:王子鳴 (執業律師)

背 景

通訊軟體Line是我國普遍使用的通訊工具,如果有刑事偵查之必要,我國檢警可否直接向Line公司請求提出,甚至使用強制處分方式取得公司內留存之通訊內容?

首先,檢警要對此發動何種強制處分,過往即有疑義。直至最高法院106年度台非字第259號判決,針對向中華電信「Hibox」網路傳真服務所接收賭客傳真簽單影像之列印資料表示:對取得「過去已結束」之通訊內容,應回歸搜索、扣押規定,原則上應適用法官保留原則。

其次,對持有用戶隱私資訊的通訊公司而言,是否應該配合檢警機關出示相關證據,亦涉及公司與用戶之間的權利問題,例如先前美國蘋果公司拒絕開鎖恐怖份子使用之手機。因此,每間公司內部大致上要求的要件與程序不一,如僅限特定重大犯罪、緊急情況等,始配合提供。

而Line公司則對此問題,於2019年10月15日宣示了幾項原則指標,提供全球採用一致的資料調閱政策,以下即為主要幾項的焦點檢視。

焦點檢視

一、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原則

採取同最高法院106年度台非字第259號判決意旨,並不要求檢警提出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1條之1的調取票(有法定刑限制),只要提出刑事訴訟法上之搜索票即可。

不過Line公司也指出,提出搜索票後:「在徹底核實調閱要求之合法性及適切性後,會在合理的範圍內回覆執法機關」,並非一有法官核發之搜索票後,就一律提供相關資訊。例如因Line公司現為日本公司,對於我國向其所為之請求,內部上也必須審核是否符合日本法律或相關國際司法互助之法律。

至於針對可調閱之資料類型,除用戶之註冊資訊外,通訊歷程紀錄係指訊息傳遞的IP與時間戳資訊,而通訊內容,僅限於用戶主動關閉Letter Sealing之未加密對話。

二、緊急避難原則

Line公司指出,如遇特殊情況,例如當Line通訊軟體被用於炸彈、兇殺、綁架等涉及威脅個人及他人安全之緊急情事發生時,Line會以全球一致的資料調閱政策協助配合符合法律規範的特定調閱要求,並同時嚴格遵守Line內部規範與程序。

三、重罪優先原則

Line公司於官網指出:「配合執法單位追緝重大犯罪。」但何謂重大犯罪並無說明,於接受媒體採訪時補充說明:「LINE參考了台灣執法單位過往提出資料調閱需求的犯罪類型,清楚列出11項接受調閱的犯罪類型,完整涵蓋過往紀錄的犯罪類型,協助犯罪偵查的類型以重罪優先,包括殺人罪、擄人勒贖罪、詐欺罪、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等。」

四、定期報告原則

Line公司亦自2016年起每半年公布一次執法機關之用戶資訊調閱。例如2019年上半年度報告,我國共有159件請求,其中有136件有法官核發之搜索票,涉及帳戶共192個。此外,除韓國有36件請求外,其餘加拿大、法國、德國等均只有個位數字。而最大宗的請求國即為日本,共1,422件,其中有1,136件有法官核發之搜索票,更有4件為緊急避難。因此,可以說請求的主要來源為日本(88%)與臺灣(10%)的執法機關。

在受請求的案件類型上,最大宗為涉及迫害兒童,佔34%,包含青少年保護相關地方法令的違反、約會網站規範條例之違反、兒童性交易、兒童色情及虐待兒童等。也因此,Line公司為了保護兒童免受犯罪侵害並提供安全的使用環境,也做了一些措施,例如限制未成年人的搜尋好友功能等。


法領域:刑事訴訟法第122、13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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