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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0/06/08

殺人無罪 防衛有理

文:許哲涵 (執業律師)
背 景

被告陳女與被害人鄭男為朋友。鄭男因與陳女有金錢糾紛及懷疑先前涉嫌之毒品案件係遭陳女向警員告發查獲,故透過不知情之第三人邀約陳女前往汽車旅館,後來陳女逃離。但之後在停車場出口處遭鄭男發現,鄭男進入車內,2人發生拉扯。陳女持上開車輛內原本放置之藍波刀,持刀刺向鄭男,最終導致鄭男死亡。

焦點檢視

一、正當防衛之基礎與防衛行為

刑法第23條之正當防衛,一般認為阻卻違法之理論基礎有:國家不及介入防衛私人利益時,應容許個人自我保護的個人自我保護原則;沒錯的人(防衛者)無須向錯誤者(侵害者)低頭的法秩序原則。也因此,防衛者透過侵害加害者法益的反擊行動保護自己的合法利益,在優越利益的計算上,其所保護的利益包括防衛者自身受到威脅的個人法益,以及反擊不法侵害保護的法秩序,原則上必優於侵害者利益,所以一般認為防衛手段的合法要件,不必考慮個案優越利益關係,只要符合適當性、必要性即可。

二、本案涵攝

(一)首先應審究的就是,陳女行為時是否受有現在不法侵害?

1.幾近確定侵害者將會有侵害行為出現,例如侵害者已經瞄準並且即將要扣扳機,也算是一種在不法的侵害。換言之,這是一種危險的判斷(侵害的預測),而且是第三人的危險判斷或是所謂客觀化的危險判斷。是根據行為當時及之前所存在的一切情狀來做預測。  

2.陳女先前被鄭男控制在汽車旅館遭鄭男拿著刀刺大腿、拿汽油潑、用膠帶捆嘴巴、手,強迫陳女施用毒品及試圖性侵。法院認為陳女開窗投幣準備要離開停車場時,鄭男不僅從加油站追到停車場;而且不顧危險地跳上前述車輛引擎蓋;又持鐵棍從駕駛座窗戶鑽進車內,可見鄭男不但想要攻擊陳女,還想要再度控制前述車輛及車內之陳女,將使陳女回到其逃離鄭男前之狀態,足認鄭男拿鐵棍攻擊陳女及進入車內,屬於對於陳女之現在不法侵害。

(二)在防衛手段上,需要是適當且必要的行為,以下分述之:

1.適當性(有效),是指有效的防衛。對於防衛行為實效性的判斷採取相對的客觀標準,即只要第三者(也是所謂客觀)處於行為人行為時情況,亦將認為防衛行為可能有效保護自己免於、延遲受到侵害或可能減少受到侵害,就是有實效的防衛行為;至於必要性,則是以事前的判斷,一個理性的第三人會採取同樣強度之行為,即屬必要(非過當)。正當防衛是要讓被害人的合法利益受到保護。如果要求被害人採取迂迴手段或是付出其他代價,就不能叫正當防衛了。

2.法院認為鄭男進入車內當時,是有武器可以繼續攻擊陳女的。因此,陳女以可以保護自己之武器藍波刀,以抵擋鄭男之繼續攻擊,即屬適當及合宜之防衛手段。當時陳女與鄭男互相拉扯、搶奪藍波刀之過程相當激烈,沒有一方處於絕對的優勢,陳女是靠著激烈抵抗,才有辦法倖免於難。而鄭男坐在駕駛座之位置,可以控制門鎖及車輛之行進,陳女無從逃離現場,則陳女為避免自己之死亡,而與鄭男持續互相拉扯、搶奪前述藍波刀之行為,屬於必要、相當之防衛手段,並無防衛過當之情形。

結論

雖然僅是地方法院的一審判決,尚未確定。然而其對於正當防衛的正確認識及細膩涵攝,與充分考量雙方先前關係後,在侵害者死亡之狀況下,仍做出被告無罪之判決,而未認定屬防衛過當,值得一讀。


法領域:刑法第23條、第27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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