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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0/08/24

自主管理被禁止上班之報酬請求權

2020年,全球經濟遭受新型冠狀病毒影響,改變了多數人習以為常之生活模式。而入境之國民或與之有接觸史之人,依照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局之要求,必須進行自主健康管理。本文以此為出發點,探討進行健康自主管理之無症狀員工被公司禁止上班時之報酬請求權問題,作者以案例拋出爭點,探究僱傭契約性質係有償雙務契約,而當事人必須進行自主健康管理時,關於是否給付勞務、受僱人之報酬請求權與民法上受領遲延之概念,詳細解析案例內容,對於疫情造成之僱傭問題有準確之分析,值得參考與細讀。

僱傭契約為有償雙務契約

民法上之僱傭契約,依民法第482條之規定,係指受僱人於一定期限或不定期限內為僱用人服勞務,僱用人給付受僱人報酬為內容之契約。因此,僱傭約係以服勞務本身為契約之直接目的,受僱人為他人服勞務旨在取得報酬,僱用人負有給付報酬義務,為恆具有償性之雙務契約。受僱人所服勞務與僱用人給付的報酬間具有給付與對待給付關係,兩者間為對價關係,因此受僱人未服勞務時,原則上即無報酬請求權,此即為不勞無獲(no-work-no-pay)原則 。 

自主健康管理與勞務提供義務之給付不能

依照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官方網站之說明,自主健康管理期間應注意事項為,「一、請盡量於家中休養並避免外出,如需要外出應配戴外科口罩。二、落實呼吸道衛生及咳嗽禮節。 三、每日早晚各量體溫一次,詳實記錄體溫及活動史。四、如出現不適症狀,主動通報地方衛生局/所,由其協助就醫且盡量不要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因此,雖然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於記者會表示,「為確保國內社區防疫安全,民眾若在連假期間曾至人潮擁擠的地方活動,請自主健康管理14天。」,但不表示勞工即無法提供勞務,其仍可以照常上班,但必須配戴外科口罩,故而被疫情指揮中心要求進行自主健康管理之勞工,並無勞務給付不能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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