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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0/09/28

不另為無罪之判決與第三審上訴

本文針對第三審上訴之特殊情形,亦即若裁判上一罪案件,其一部於一、二審判決理由內敘明不另為無罪之判決,檢察官對此部分之第三審上訴有何限制?倘若最高法院受理訴訟不當,應如何救濟之議題?吳院長首先以刑事訴訟法以及刑事妥速審判法之法條內容進行釋義,說明關於第三審上訴理由一般限制規定;再進入當裁判上一罪,若主文諭知一部分有罪,他部分於理由內說明不另為無罪判決時,檢察官上訴效力之問題,論理清晰,每一部論據確實,足以讓讀者精準了解三審上訴之特殊案例運作。

刑事訴訟法之上訴意義

上訴,乃當事人及其他有上訴權人對未確定之判決,請求上級法院為司法救濟(撤銷、變更)之不服聲明方法。刑事訴訟法(下稱「刑訴法」)之上訴,有第二審之上訴及第三審之上訴。第二審上訴採覆審制,與第一審同其職權,且為無限制之上訴,除簡易判決之上訴外,祇須敘述「具體理由」(刑訴法361Ⅱ、455-1Ⅲ),就其理由並無任何限制;第三審上訴則為事後審查制,原則上以上訴理由所指摘之事項為審查對象,係屬有限制之上訴,其上訴理由限於「判決違背法令」(刑訴法377)。第二審上訴理由書狀之敘述,如果不符合「具體理由」要件,或第三審上訴理由書狀,如果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其上訴均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案件不具備上訴之要件,而法院誤認其具備要件,而竟為實體上之判決,未諭知駁回之判決,即屬法院受理訴訟不當之違法(刑訴法379⑤)。。

第三審上訴理由之特別限制

刑訴法對於提起第三審上訴者,依其第376條及第377條、第378條之規定,本即有案件之禁止及理由之限制,茲為保障人民有受迅速審判之權利,刑事妥速審判法(下稱「刑妥法」)第8條、第9條復設有第三審上訴之特別規定。其第9條第1項規定,係就除第8條情形外之第二審法院維持一審諭知被告無罪判決之案件,對於檢察官或自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所設之上訴理由嚴格限制。此所稱「除前條(第8條)情形外」,係指若有第8條及第9條規定上訴要件之競合時,應排除第9條之適用,優先適用第8條之意。




關鍵詞:裁判上一罪案件、第三審上訴理由之特別限制判決違背判例、誤不合法之上訴為合法、法院受理訴訟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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