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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0/10/19
設計專利侵害之近似判斷

 本篇文章乃針對專利法上侵權案件中,如何認定有使用「相同或近似」設計之侵害行為進行討論。首先,老師以智慧財產權保護工業設計之立法目的上位概念切入,進一步討論至是否構成未經同意而使用他人設計之行為之判斷標準,兼論比較法上如美國、歐洲所使用之判准,並討論我國所採之整體觀察法與我國智慧財產相關法規之法條應用、解釋,輔以案例說明,前後呼應,論述完整,清楚說明了設計專利侵害之爭點所在。


智慧財產權保護工業設計之立法目的

智慧財產權所保護之設計,乃關於物品之全部或部分,以形狀、花紋、色彩、線條、輪廓、材質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專利法第121條第1項)。追溯工業設計之保護係起源於歐洲國家,以著作權之圖形著作保護絲織品或紡織產業之樣式(Muster),避免未經設計人同意而竊用創作之行為。其後,考量著作權係以促進文化發展為目的,有別於工業設計是應用於大規模製造之產業,因而另有獨立的智慧財產權類型 。惟基於設計保護之起源,不難發現關於保護要件之創作性認定、權利範圍與侵權判斷方式,均與著作權有相當程度之相似性。我國雖將設計納入專利法,仍可清楚看出其要件及侵權判斷與發明及新型專利之差異……。

未經同意而使用「相同或近似」設計已構成侵權,無需達到「混淆」或「誤認」之程度

設計專利權所保護者既為「視覺訴求」之創作,權利範圍界定亦應從「視覺訴求」出發,以「圖式」為準(專利法第136條第2項);申請時所揭露的形狀、花紋、色彩等全部內容,始為專利權所保護之設計。此即設計專利權範圍確定之「整體原則」 。至若是否構成未經同意而使用他人設計之行為,判斷上是以「普通消費者」選購商品之觀點,「直接比對」設計與被控侵權物 ,具體作法有美國目前所採行之「三方比對法」(three-way comparison),歐洲國家則以整體觀察、綜合判斷來比較設計與被控侵權物之整體印象(Gesamteindruck, overall impression)。我國同時承認美歐國家不同之設計侵權判斷方法 ,但智慧財產法院多數判決仍採整體觀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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