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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1/01/04

電子書之散布與散布權之權利耗盡

科技日新月異且普及到一般民眾之生活,逐漸改變人們的閱讀習慣,從以往紙本書籍轉換到透過智慧型手機、平板閱讀之電子書,沈宗倫教授本文欲探討之議題,即是電子書是否為著作權法上權利耗盡原則適用之標的?老師首先闡述權利耗盡原則之立法目的與適用原則,再統整國內外學說與司法實務列出相關見解,如重製行為說、公開傳輸行為說與非法重製防阻義務說等,論述完成後再將案例事實解析並適用法律,提出自身看法,論述完整透徹,閱讀後將更了解相關規範適用。

權利耗盡原則之立法目的

著作權法之權利耗盡原則,其立法目的主要是平衡著作財產權之保護與合法著作物之處分自由。由於著作權法所規範之散布權,其對於著作物所有權讓與之支配,並不區分合法或非法著作物。特別當合法著作物之所有人透過買賣或其他交易,讓與所有權予他人時,若以散布權之規範意旨而解釋,任何著作物之所有權讓與,均在散布權主宰之範圍內,但所有人就其所有物,本有自由處分之權能,此時,便產生著作權法與民事財產法二者在法價值之衝突。究竟應以著作財產權之保護為優先,將著作物於市場之自由流通,無限制地列入著作財產權之範圍內,只要有著作物之所有權讓與,應由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抑或散布權應在某種程度向合法著作物之處分自由作出讓步,此為價值衝突之所在。著作權法的權利耗盡原則即在緩解與調和前述價值之衝突。

權利耗盡原則之適用

權利耗盡原則之適用首重合法著作物,亦即該原則排除不法重製物之適用。再者,合法著作物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藉由第一次銷售或其他交易,所生之所有權讓與行為,於權利耗盡原則之適用,至關重要。一旦前述合法著作物之所有權讓與行為成就,未來就受讓人對合法著作物於市場上所為之所有權讓與行為,著作財產權人不得再以散布權干涉之,散布權針對此合法著作物於著作權之評價上,已然耗盡。此為權利耗盡原則之精要所在。我國著作權法第59條之1即為權利耗盡原則之法源。向來,權利耗盡原則所適用之標的,乃以實體著作物為限。由於數位內容介質之著作物,特別是電子書,本質上具有易於重製之必要性與功能性,與傳統之實體著作物有所不同,是否仍在權利耗盡原則之適用範圍內,實有相當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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