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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1/08/09
「電子支付」、「電子票證」二合一,未來支付更方便

背 景

  立法院於2020年12月25日三讀通過「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下稱「電子支付條例」)修正草案,將原本「電子支付」、「電子票證」二元化管理的法制統合為一,增加民眾支付的便利性,可為我國電子化支付及行動支付營造良好發展環境,加速普惠金融的推動,是我國儲值支付工具發展的重大里程碑。金管會規劃於2021年5月底前完相關子法與配套措施之訂定或修正發布,以期電子支付條例及相關法令規範能於2021年6月施行。

焦點檢視

一、前言

  綜觀支付領域之法規,較早制定者為立法院於2009年1月13日立法三讀通過之「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下稱「電子票證條例」),開放受主管機關核准之非金融機構得發行具有多用途支付功能之儲值卡。之後,為協助電子商務之發展,立法院於2015年1月16日立法三讀通過電子支付條例,打破銀行法第29條「國內外匯兌」為銀行專屬業務之限制,提供非銀行業者合法從事資金移轉業務之法源依據。
  然而,隨著科技發展,智慧型手機等行動裝置發展普及,衍生行動裝置結合支付工具之運用模式,於「虛實整合」發展趨勢下,電子支付帳戶及電子票證使用場域及運用技術之界線已日趨模糊,且二法性質有所雷同,而規範確有其差異,致在執行上常衍生困擾。再者,為擴大電子支付機構及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者之業務發展空間及避免法規套利之情形,有必要將二法予以整合為一,以有效落實金融監理、消費者保護及促進我國電子支付產業之發展。因此,金管會於2019年7月30日預告電子支付條例之修正草案,於2020年7月30日經行政院院會通過,最後於2020年12月25日三讀通過。

二、現行電子支付條例概述

  目前電子支付機構所能經營的業務,包括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收受儲值款項、電子支付帳戶間款項移轉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業務(電子支付條例第3條第1項)。電子支付機構之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下同)5億元,但僅經營代收代付業務者之最低實收資本額為1億元(電子支付條例第7條第1項)。
  電子支付機構收受每一使用者之儲值款項,其餘額合計不得超過等值5萬元,辦理每一使用者之電子支付帳戶間款項移轉,每筆不得超過等值5萬元(電子支付條例第15條)。

三、本次電子支付條例修正簡介

  電子支付條例此次修正主要有下列四大目標及預期效益:(一)整合儲值支付工具之法令規範,符合支付工具虛實整合之發展趨勢;(二)擴大電子支付機構之業務範圍,創造以電子支付機構為核心之支付生態圈;(三)開放跨機構間互通之金流服務,滿足跨機構資金移轉及通路共享之便利支付需求;(四)營造友善產業發展之法規環境,提升業者經營競爭力及保留主管機關管理彈性。
  具體而言,將擴大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範圍,除「金流核心業務」外,擴及「金流附隨業務」與「金流相關衍生業務」之經營(電子支付條例修正條文第4條)。同時,開放跨機構金流服務,並增訂經營跨機構間支付款項帳務清算業務之管理機制,促進通路共享、資金互通(電子支付條例修正條文第4條、第6條及第8條)。電子支付機構之資本額門檻採取差額化管理,分別依其業務類別區分為5億元(全功能)、3億元(收受儲值)及1億元(代理收付)(電子支付條例修正條文第9條)。
  此外,儲值及國內外小額匯兌限額,基於以風險為基礎之監理原則,考量身分確認強度及風險程度等因素,於授權法令中訂定相對應之限額,保留管理彈性(電子支付條例修正條文第16條)。




法領域: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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