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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1/09/27
著名小說翻拍爭議!──淺談著作權存續期間

背 景

知名影音平台推出知名英國偵探小說之改作電影,引來該小說作者之遺產基金會指控該電影侵犯其著作權。然而,該遺產基金會早在2014年時就被法院判決失去該偵探角色之著作權。

焦點檢視

一、前言

  將知名小說內容改編搬上大螢幕,或將知名圖畫使用在各式各樣的商品上,並非少見,這些曠世巨作,許多來自於百年前的名家所為,針對這些名家的著作,除了欣賞之外,一般大眾是否得以自由利用,涉及著作權之存續期間。

二、著作人格權之存續期間

  按著作權法第18條本文規定「著作人死亡或消滅者,關於其著作人格權之保護,視同生存或存續,任何人不得侵害。」,舉凡第15條至第17條之著作人格權,例如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及禁止不當變更權等,原則上縱使著作人過世,任何人仍不得侵害,該等權利仍舊存續。

三、著作財產權之存續期間

  按第30條第1項規定「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及第42條前段「著作財產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舉凡第22條至第29條之1之著作財產權,例如重製權、公開展示權、散布權等,原則上於著作人死亡後50年消滅。
  其次,按第30條第2項規定「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十年至五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著作財產權之期間,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十年。」,如果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40年至50年才首次公開發表,則著作財產權於公開發表後10年消滅;另外,第31條規定「共同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最後死亡之著作人死亡後五十年。」,如果著作人不只一人,則著作財產權於最後一位過世之著作人死亡後50年消滅。
  再者,按第32條第1項本文規定「別名著作或不具名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如果著作人未使用眾所周知之別名或不具名,原則上著作財產權於公開發表後50年消滅,較第30條第1項來得短;按第33條規定「法人為著作人之著作,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其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但著作在創作完成時起算五十年內未公開發表者,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創作完成時起五十年。」,如果著作人為法人,例如公司、基金會等,原則上著作財產權於公開發表後50年消滅,又如果一直未發表,則以創作完成50年後消滅;按第34條規定「攝影、視聽、錄音及表演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攝影、視聽、錄音及表演之著作財產權有別於其他類型之著作,於公開發表後50年消滅。
  最後,按第35條第2項規定,如果著作並非一次就全部公開發表,而是分次公開發表,則需視各次公開發表是否能夠獨立成為一個著作,如果可以,則依個別公開發表之日起算存續期間,如果不能,則依能獨立成為一個著作時之公開發表日起算。另外,同條第3項規定,如果繼續發表部分未於前次公開發表日後3年內公開發表者,其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自前次公開發表日起算。

四、結論

  按第43條規定「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是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到期而消滅,任何人可以自由利用該著作,可以重製、公開展示權、散布權,而不須經任何人之授權。
  綜上所述,若網路資訊為真,該知名英國偵探小說之作者已逝世90年左右,其著作財產權已消滅,任何人得以自由利用,包括改作該著作,故知名影音平台推出知名英國偵探小說之改作電影,似未侵犯其著作權。




法領域: 著作權法第18條、第30條至第35條、第4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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