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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1/10/07
挖角人才要小心!──淺談營業秘密

背 景

  某知名科技公司總經理挖角多名同業公司工程師,並利用跳槽工程師攜帶技術資料發展製程,引發一連串營業秘密侵害之民刑事訴訟,求償金額高達百億元,近日雙方達成和解,紛紛擾擾近10年的訴訟終於落幕。

焦點檢視

一、前言

近年來科技業人才挖腳並非少見,科技大廠的高階主管跳槽到其他公司,不僅是企業忠誠的問題,更涉及公司營業秘密的洩漏。試想,如果公司辛辛苦苦研發出的商業機密因被高階主管帶到競爭公司手上,競爭公司等於省下研發成本直接獲得機密技術,公司的損失何其大?本文將簡述營業秘密法之立法目的及相關要件,使讀者一窺營業秘密法。

二、營業秘密法之立法目的

智慧創作的外在表現可以透過智慧財產權的相關法律加以保障,但僅存於個人心智中且具有經濟價值的資訊,並非智慧財產權而不受著作權、專利權或商標權的保障,所以為了保護在尚未取得智慧財產權之前的機密資訊,公布施行營業秘密法,並可維護產業倫理與競爭秩序,營業秘密法(下同)第1條定有明文。

三、營業秘密法之要件

按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換言之,須符合新穎性、價值性及合理保密措施之資訊,才受營業秘密法保護。
首先,營業秘密必須具有新穎性,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詳言之,該資訊不僅是一般公眾所不知者,更是相關專業領域人員所不知,著重於資訊是否保持機密,與專利法上就技術特性所述之新穎性有所不同,須特別注意。
再者,營業秘密必須具有價值性,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詳言之,資訊擁有者利用該資訊所創造之經濟價值,超過其他未擁有該資訊者,取得更多競爭優勢。
最後,營業秘密必須具有合理保護措施,所有人就該資訊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詳言之,所謂「合理之保密措施」,係指資訊所有人須對該資訊採取使一般人以正當方式無法輕易探知的措施,例如在營業秘密相關文件上標示「機密」、「Confidential」等字樣,又或在資料庫中設立密碼以防無權限之人取得。

四、營業秘密法之民刑事責任

按第10條第1項規定侵害營業秘密行為之樣態有「一、以不正當方法取得營業秘密者。二、知悉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為前款之營業秘密,而取得、使用或洩漏者。三、取得營業秘密後,知悉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為第一款之營業秘密,而使用或洩漏者。四、因法律行為取得營業秘密,而以不正當方法使用或洩漏者。五、依法令有守營業秘密之義務,而使用或無故洩漏者。」。並依第11條及第12條請求侵害人排除、防止侵害或賠償受害人之損害,又損害之計算依第13條為之。另按第13條之1有刑事責任之相關規定,應加以注意。

五、結論

綜上所述,營業秘密的保護為現代科技發展的重要關鍵,營業秘密包括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等,並具有新穎性、價值性及受到合理保護措施,並非任何資訊均受到營業秘密法之保障,另須注意營業秘密法並未除罪化,倘若違反營業秘密法,恐同時涉及民刑事責任。




法領域: 營業秘密法第1條、第2條、第10條至第13條、第13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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