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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1/10/18
公開收購下之內線交易

背 景

2019年8月9日,A上市公司(下稱A公司)在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重大消息,B公司將以每股現金對價新臺幣(下同)42.5元取得A公司全部股權。經查,併購案於同年5月間已開始進行,但A公司之董事長甲涉嫌利用假外資於同年7月間買進10,165張A公司股票,其後全數售出所賺取之價差約6,000萬元;此外,甲將此消息透露給其親友,而其親友於同年6月至8月間買進353張A公司股票,其後全數售出所賺取之價差約300萬元。

焦點檢視

一、內部人之範圍

按違反內線交易之行為主體,包括:(一)發行股票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依公司法第27條第1項規定受指定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人;(二)持有該公司之股份超過10%之股東;(三)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獲悉消息之人;(四)喪失前3種身分後,未滿6個月者;(五)從前述所列之人獲悉消息之人。(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
計算上,應併計上述行為主體以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7項準用第22條之2第3項)。所謂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票,係指:(一)直接或間接提供股票與他人或提供資金與他人購買股票;(二)對該他人所持有之股票,具有管理、使用或處分之權益;(三)該他人所持有股票之利益或損失全部或一部歸屬於本人。(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2條)

二、實際知悉

因實際知悉並非主觀目的要件(意圖),故內部人是否有藉該交易獲利或避免損失之主觀意圖,是否因該內線交易而獲利,均不影響其犯罪之成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122號刑事判決)。

三、禁止買賣時點

內部人在重大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18小時內,應禁止買賣。至於應如何判斷消息之明確時點,主管機關採取「多元時點、日期在前」之認定方式,而認為應觀諸事實發生日、協議日、簽約日、付款日、委託日、成交日、過戶日、審計委員會或董事會決議日或其他依具體事證可得明確之日,並以日期在前者為準(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5項及第6項重大消息範圍及其公開方式管理辦法第5條)。實務上則認為,應綜合相關事件之發生經過及其結果,為客觀上之整體觀察,判斷該消息成立時其實現之機率,以及對公司股票價格或對於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是否會產生重大影響而定(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438號刑事判決)。

四、時事簡析

本案之甲身為A公司之董事長,應屬內部人,但其本身並未買賣A公司股票,而係利用假外資買賣A公司股票,至於可否將假外資持有之A公司股票當作係甲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須端視事實上之證據可否證明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2條所列之要件。此外,因甲之親友係從甲處獲悉消息,故亦可能構成內部人(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第5款)。
本案另一可能爭議處為,B公司併購A公司之消息何時明確?甲或將主張應以A公司董事會決議與B公司併購之日為準,蓋併購案極有可能破局,故不應以雙方開始接洽時為準。對此,法院或將綜合相關事實,審酌該消息實現之機率,以及對公司股價或對於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重大影響程度,以判斷之。




法領域: 證券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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