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入‧加入會員  | 購物車 |  購書服務 |  會員專區 |  會員Q&A |  書店公告 |  教師資源 |    sitemap 

元照

高級檢索

新書閱讀

研討會新訊

 看更多2021年時事短評
發佈日期:2021/10/11
釋字第804號解釋與憲法原理原則之關係

背 景

大法官於2021年5月21日作成釋字第804號解釋,針對著作權法相關爭議做出解釋,本文不聚焦於原因案件及相關條文之爭議,僅討論釋字第804號解釋中之普遍性見解,即日後於其他案件亦可為相同思考之部分。

焦點檢視

一、明確性原則

於釋字第804號解釋中,針對「明確性原則」,先重申大法官長期以來之見解,即釋字第432號、第521號、第594號、第602號、第690號、第794號、第799號及第803號解釋指出之:「法律明確性要求,非謂法律文義應具體詳盡而無解釋之空間或必要。立法者制定法律時,自得衡酌法律所規範生活事實之複雜性及適用於個案之妥當性,選擇適當之法律概念與用語。如其意義,自立法目的與法體系整體關聯性觀點非難以理解,且個案事實是否屬於法律所欲規範之對象,為一般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經由法院審查認定及判斷者,即無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爾後,提出「按法官於個案適用法律規定時,本應為適當之解釋,以確定其意涵,並非謂法律文義應具體詳盡而無解釋之空間與必要,且於任何個案之適用均應毫無疑義者,始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法官於個案適用時,如遇少數邊界案例而有認事用法之疑義,應本獨立審判之權責,自行研究後而為裁判。此亦為本院與各級法院間,應有之權限區別及角色分工。併此敘明。」,此為釋字第804號解釋之特殊點。

二、刑事政策與審查密度

有關刑事政策與審查密度,本解釋指出採取寬鬆審查標準,可見釋字第804號解釋:「國家對於犯罪行為,本有依職權主動追訴之職責。立法者如考量犯罪行為所侵害之法益類型與程度、行為人與被害人間之特殊關係等因素,基於尊重被害人之意願,而就特定犯罪設定為告訴乃論之罪,屬於刑事立法政策之選擇,其因此與其他非告訴乃論之罪形成之差別待遇,本院應採寬鬆標準予以審查。如其立法目的係為追求正當公共利益,且其所採之分類與目的之達成間具合理關聯,即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無違。」
就此而言,與近期之釋字第790號解釋同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明定:『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涉及被告得因自白而減輕其刑,但未包括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2項(系爭規定一)而自白之情形,致生差別待遇。惟就何種犯罪及何種情狀得否減輕其刑,為刑事政策之選擇,原則上屬立法形成自由之範疇。是減輕其刑規定所形成之差別待遇,其目的如係為追求正當公益,且所採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具合理關聯,即與平等原則無違。」

三、刑法謙抑性

大法官曾於近期之釋字第791號解釋指出,以刑法處罰通姦行為,有違反刑法謙抑性之疑慮,可見釋字第791號解釋:「惟基於刑罰之一般預防犯罪功能,國家固得就特定行為為違法評價,並採取刑罰手段予以制裁,以收遏阻之效。然基於刑法謙抑性原則,國家以刑罰制裁之違法行為,原則上應以侵害公益、具有反社會性之行為為限,而不應將損及個人感情且主要係私人間權利義務爭議之行為亦一概納入刑罰制裁範圍。婚姻制度固具有各種社會功能,而為憲法所肯認與維護,惟如前述,婚姻制度之社會功能已逐漸相對化,且憲法保障人民享有不受國家恣意干預之婚姻自由,包括個人自主決定『是否結婚』、『與何人結婚』、『兩願離婚』,以及與配偶共同形成與經營其婚姻關係(如配偶間親密關係、經濟關係、生活方式等)之權利,日益受到重視。又婚姻之成立以雙方感情為基礎,是否能維持和諧、圓滿,則有賴婚姻雙方之努力與承諾。婚姻中配偶一方違背其婚姻之承諾,而有通姦行為,固已損及婚姻關係中原應信守之忠誠義務,並有害對方之感情與對婚姻之期待,但尚不致明顯損及公益。故國家是否有必要以刑法處罰通姦行為,尚非無疑。」
釋字第804號解釋雖未於解釋文與解釋理由書中論及此一部分,但蔡明誠大法官提出部分不同意見書,也一樣從刑法謙抑角度來論述,論述著作權侵害之可罰性問題,見釋字第804號解釋蔡明誠大法官部分不同意見書:「刑罰乃以物理的強制力而剝奪人之生命、自由、財產等,故不應輕易發動,不應將一切違法行為皆作為處罰對象,僅以具有刑罰必要性之犯罪,始有其適用,即所謂刑法之謙抑主義。亦即,倘若有其他可能使用之社會控制手段(例如倫理制裁、民事賠償、行政程序之制裁等),應使用該種手段,因此刑罰係保護生活利益之最後手段。因此,保護著作權之相關刑罰規定,應僅限於故意及具商業規模之著作權侵害案件,就此等社會侵害性之行為,始發動刑罰,就其他類型之著作權侵害,實不宜動用刑罰。當然,在相關規定未除罪化前,雖有謂以刑事制裁作為保護著作權(如防止盜版行為等),具有國家或社會法益之侵害,故其比運用民事侵權訴訟而制裁侵權人,更具嚇阻功能。惟從刑法之主要原則而論,除罪刑法定原則、法治國原則、比例原則、罪責原則及人道原則等應予遵守者外,其亦應考量慎刑原則,實不可迷信刑罰萬能或高估重刑之嚇阻效果,而以審慎或限縮『用刑』為要,以符現代刑事立法及司法之理念及運作原則。 」




法領域: 憲法




延伸閱讀 

相關書籍 more
【最新圖書介紹】

實務講座 more


 看更多2021年時事短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