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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1/11/29
量販店收取新店贊助費──淺談公平交易法顯失公平行為

背 景

知名量販店併購另外一家知名量販店後,向廠商收取數千元的新店贊助費,引起數個工會向公平會陳情,控訴該知名量販店濫用市場通路優勢地位,索取不當附加費用,公平會表示將加以調查。

焦點檢視

一、前言

公平交易法旨在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確保自由與公平競爭,促進經濟之安定與繁榮(公平交易法第1條),因此規範限制競爭行為及不公平競爭行為,就不公平競爭行為,條文明定不實廣告、仿冒行為、不當贈品贈獎行為、損害他名譽等規定,但因為不公平競爭行為繁多,避免掛一漏萬,公平交易法於第25條規定欺罔及顯失公平行為,本文以下僅針對顯失公平行為進行探討。

二、顯失公平行為之意涵及適用

顯失公平是指「顯然有失公平之方法從事競爭或營業交易者」(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公平交易法第25條案件之處理原則第7點),主要規範不符合商業競爭倫理之不公平競爭行為、以不符合社會倫理手段從事交易之行為及濫用市場相對優勢地位而從事不公平交易行為,並以「足以影響交易秩序」為要件(處理原則第2點)。須注意顯失公平行為具有補充性質,只能適用於公平交易法其他條文規定未能涵蓋之行為(處理原則第2點)。

三、顯失公平行為之類型(處理原則第7點)

顯失公平行為大致上得以行為影響的對象作為區分,分為對交易相對人的顯失公平行為、對同業競爭者的顯失公平行為以及對表徵權利人的顯失公平行為。
所謂對交易相對人之顯失公平行為,(一)以脅迫或煩擾等不正當方式干擾交易相對人之交易決定之不當招攬顧客行為,例如以一對一緊迫釘人、長時間疲勞轟炸或趁消費者窘迫之際從事銷售;(二)不當利用相對市場優勢地位行為,如電梯事業利用安裝完成後,相對人對其具有經濟上依賴性,進而收取無關之費用;(三)利用資訊不對稱之行為,例如加盟業主於招募加盟過程中,未以書面提供交易相對人加盟重要資訊,或未給予合理契約審閱期間;(四)妨礙消費者行使合法權益行為,如不動產開發業者與購屋人締結預售屋買賣契約後,未交付契約書或要求繳回。
所謂對同業競爭者之顯失公平行為,(一)以損害競爭對手為目的之阻礙競爭,如赴競爭對手交易相對人之處所,散布競爭對手侵權之言論,又如不當散發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警告函;(二)榨取他人努力成果,使用他事業名稱作為關鍵字廣告、真品平行輸入後以積極行為使人誤認係代理商進口銷售之商品。
所謂對表徵權利人的顯失公平行為,例如以他人表徵註冊為自身網域名稱。另外像是非適用政府採購法案件之借牌參標、瓦斯公用事業強制後用戶負擔前用戶之欠費等行為都有可能構成顯失公平行為。

四、結論

綜上所述,顯失公平行為種類繁多,主要是規範不符合商業競爭倫理、不符合社會倫理及濫用市場相對優勢地位之競爭行為或交易行為。就本案而言,須先判斷知名量販店是否具有相對市場優勢地位,再分析廠商對於知名量販店是否具有經濟上依賴性,並進一步判斷新店贊助費是否與雙方交易內容相關,倘若符合法定要件,則可能構成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




法領域: 公平交易法第1條、第25條;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公平交易法第25條案件之處理原則第2點、第7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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