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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2/01/03
手機大戰開打──淺談專利授權

背 景

知名芬蘭手機品牌為了保護自已的專利權而動作不斷,除了與合作對象簽訂專利授權契約外,還在英國、法國、德國以及印度對未取得授權而使用專利的公司採取法律行動。

焦點檢視

一、前言

科技日新月異,越來越多的新技術,意味著隨之產生更多的專利,專利的價值除了自身實施使用之外,也包括將專利授權給他人實施使用,並換取權利金,是商業上很常見的交易,以下將介紹專利授權的相關規定。

二、專屬授權與非專屬授權

專利授權可分為兩類,專屬授權與非專屬授權。前者是指專利權人在特定的授權範圍內,只授予一個人使用實施該專利;後者則是專利權人在特定的授權範圍內,保留再授予他人使用實施該專利。
在專屬授權下,被授權的人排除專利權人及第三人實施該發明(專利法第62條第3項),換言之,專利權人將某專利專屬授權給A之後,只有A可以使用專利,就連專利權人也無權使用;再者,如果授權契約沒有另外約定,被授權的人還可以進一步將專屬授權所獲得的專利再授權給其他人實施使用(第63條第1項)。反觀非專屬授權,被授權的人無法獨占專利的實施使用權,如果打算再授權給其他人實施使用,必須經過專利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的同意(第63條第2項)。

三、專利授權登記

專利權人讓與、信託、授權他人實施專利權或就專利權設定質權,如果沒有向專利專責機關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第62條第1項)。此處所指的授權,包括專屬授權及非專屬授權,無論是專屬授權還是非專屬授權,均須向主管機關登記才可以對抗第三人(同條第2項)。要特別注意的是,這邊所謂的「第三人」,「限於對主張未經登記有正當利益之第三人,旨在保護交易行為之第三人,非法侵權行為人並非有正當利益之第三人,自不得主張未經登記而據以抗辯」(智慧財產法院97年度民專訴字第47號民事判決)。至於再授權的情形,也有相同的登記對抗規定(第63條第3項)。

四、強制授權

強制授權之模式,與一般的授權情形不同,並非由專利權利人與被授權人自行締結授權契約,而是透過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的方式獲得專利實施使用權,但因為打破契約自由的原則,法律上設有嚴格的要件。
為因應國家緊急危難或其他重大緊急情況,智財局應依緊急命令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通知,強制授權所需專利權(第87條第1項),例如為因應禽流感爆發,智財局於2005年作成克流感藥品之強制授權決定。
再者,在以下情形,並且有強制授權之必要,智財局得依申請強制授權(第87條第2項):(一)增進公益之非營利實施;(二)發明或新型專利權之實施,將不可避免侵害在前之發明或新型專利權,且較該在前之發明或新型專利權具相當經濟意義之重要技術改良;(三)專利權人有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情事,經法院判決或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

五、結論

綜上所述,商業上常見的專利授權,可能會是專屬授權,也可能是非專屬授權,專屬授權享有等同於專利權人之權能,甚至可以排除專利權人的使用,而登記是保障被授權人的重要關鍵,至於強制授權限制專利權人之自由,僅在具有重大公共利益或特殊情形,才得以強制授權。




法領域: 專利法第62、63、8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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