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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2/01/10
電機大廠經營權爭奪戰

背 景

我國電機大廠A公司原本預計於2021年5月25日召集股東常會並改選全體董事,但受疫情影響而延後至7月23日召開。A公司之經營權爭奪始於B公司增加持股成為A公司之大股東、A公司藉由股份交換引進C公司作為白馬騎士,再演變成A公司第二代經營者甲在其子乙之挑戰下,與B公司、C公司達成同盟,共抗支持乙的A公司創始家族與部分外資。改選後,由甲派拿下11席董事中之4席董事、4席獨立董事,乙派則拿下3席董事。

焦點檢視

一、D公司內鬥:委託書徵求與特別背信罪

由乙擔任董事長之D公司的監察人丙係甲派人馬,丙認為乙在未經董事會決議下,逕自代表D公司委託E證券處理A公司股東會之委託書徵求事務,以每張新臺幣(下同)515元之價格收取委託書,D公司及持有其17%股權且亦乙擔任董事長之F公司總計支付最少1億元給E證券,不符合公司治理原則,故乙係意圖為自己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D公司遭受損害達500萬元。因此,丙於5月18日向臺北地檢署告發乙涉犯特別背信罪(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

二、第一層次之釜底抽薪:公開收購D公司vs.保險業投資限制

於6月21日,由甲轉投資之2家投資公司與G創投組成之H公司,宣布將以每股29元、溢價19.3%,公開收購D公司5%~50.1%股權。由於乙係以D公司之名義徵求委託書,且乙打算以D公司法人代表人之身分當選A公司董事,故乙一旦輸掉D公司之經營權,在法人股東有隨時改派權之情形下(公司法第27條第3項),也同時意味著喪失A公司之董事席次。
為了反擊甲派所發動之公開收購,乙指出有6家壽險共持有G創投78%股權,故H公司利用壽險資金參與公開收購D公司之行為,有違「保險業不得直接或間接透過創投,介入被投資事業之經營管理及投資決策」之規定(保險法第146條之1、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第7條)。
為回應上述質疑,G創投出脫全部持股,致H公司出現大股東之變動,而須立即修正公開收購說明書內容,並於所公告之網站上提供修正資訊(公開收購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4條),但尚未構成須停止公開收購之情形(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5)。

三、乙之反制:限制甲派董事參與D公司之董事會

於D公司6月21日之線上視訊董事會,乙待出席人數達法定開會人數後,以「股東會有A公司相關議題」為由,認定甲派董事具自身利害關係且有危害D公司利益之虞,而須迴避討論及表決(公司法第206條第4項準用第178條),故強制屬於甲派之董事下線,以阻止其等參與股東會改期決議案。
相較於此,甲派董事認為乙濫用利益迴避之規定,利用職權掌控視訊會議系統操作權限,對董事消音、下線,限制董事參與討論、決議,達到董事會議案表決結果,故主張6月21日之董事會決議應屬無效,並於7月1日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提起「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之訴」。

四、第二層次之釜底抽薪:公開收購F公司vs. J公司之競爭公開收購

於7月7日,屬於甲派之I投資公司宣布將以每股18.2元公開收購F公司5%~30%股權,公開收購期間為7月8日起至8月5日止。為了鞏固F公司之經營權,屬於乙派之J公司於7月21日發動競爭公開收購,宣布將以每股20元公開收購F公司5%~20%股權。I投資公司則於7月27日宣布將收購價由每股18.2元提高至20.5元。
於此情形,I投資公司可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報並延長收購期間(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18條第2項),應賣人也可撤銷其應賣(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19條第6項第1款)。




法領域: 證券交易法、公司法、保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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