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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2/01/24
遠傳與亞太3.5GHz共頻共網案

背 景

因5G相較於4G擁有更大的頻寬、更高的速率及低延遲等優勢,故我國於2020年2月21日結束的5G頻譜競標戰二階段的競標金額共達新臺幣(下同)1421.91億元,是全球第三高。釋出的5G頻段中,28GHz目前尚未發展完全,而3.5GHz的生態鏈與設備都相對成熟,若能取得連續80MHz至100MHz頻寬,就能夠發揮5G的高速率特性,故3.5GHz成為了電信業者的爭搶之地。
本次5G競標中,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太」)放棄3.5GHz頻段競標,並於同年9月宣布與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簽訂長達20年的3.5GHz共頻共網合約,由亞太分擔遠傳3.5G頻段共頻共網的2/9成本,分擔頻譜使用費達99.47億元,以取得網路容量使用權。此外,雙方約定由遠傳以50億元認購亞太私募發行普通股5億股(取得11.58%股份),並擔任亞太1席董事。2021年9月10日,亞太公告完成與遠傳私募案的合作,順利增資50億元。

焦點檢視

一、3.5GHz共頻共網合約的法律上管制

(一) 須取得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之核准
依電信管理法第58條第3項至第5項,原獲配無線電頻率之電信事業擬與他電信事業共用該無線電頻率者,應檢具相關文件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下稱「通傳會」)提出申請,通傳會核准時,應保障市場公平競爭及消費者權益;通傳會並依此就「得提供予他電信事業使用或共用之頻率、其使用方式與對象、限制與管理、干擾之處理及其他相關事項」訂定法規命令(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
2021年3月3日,通傳會考量共用遠傳3.5GHz頻段頻率申請案,涉及行動通信產業發展、公共利益暨消費者權益等重要層面,並衡酌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第19條及第20條所規定之事項後,決議附附款核准共用遠傳3.5GHz頻段頻率申請案。附款內容為要求遠傳與亞太應對該電信網路具有故障管理、組態管理、效能管理、帳務管理、安全管理等管控能力,且遠傳與亞太亦做出「網路獨立控管」、「提升基地臺之涵蓋率」的具體承諾。
(二) 須公平交易委員會不禁止其結合申報
二事業間若符合公平交易法第10條規定的結合型態,亦具備公平交易法第11條規定的門檻,且無公平交易法第12條規定的除外適用情形,則應先向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提出申報。若其結合對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公平會依公平交易法第13條不得禁止其結合,但得附加條件或負擔,以確保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
2021年8月5日,公平會作成公結字第110001號結合案件決定書,認定共頻共網合致「受讓或承租他事業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公平交易法第10條第1項第3款),亦達到申報門檻,而本案的水平結合在國內目前頻譜資源稀少的情形下,具有促進頻譜資源共享、節省經營成本、減少重複基礎建設之資源浪費、增加有限頻率資源的使用效能、促進服務品質提升及相關產業發展等整體經濟利益,但也有減損國內行動寬頻服務市場價格競爭的疑慮,故決定不禁止其結合,但附加負擔,以確保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

二、遠傳取得亞太11.58%股份並擔任1席董事的法律上管制

(一)須取得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之核准
依電信管理法第26條第1項,電信事業於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占有率達1/4以上者,其讓與或受讓全部或主要部分營業或財產,或相互間合併,或相互間直接或間接投資他方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達主管機關公告一定比率以上者,應向通傳會申請核准。該一定比率,通傳會公告為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09年7月14日通傳綜規字第10940012161號公告)。
2021年8月25日,基於此一合作案係3.5GHz共頻共網合約的延續,故通傳會以附附款通過遠傳投資亞太50億元取得11.58%股份及1席董事案。附款內容為要求亞太於本案核准後5年內,於每年7月1日前提供該公司歷次股東會會議紀錄與歷次董事會會議紀錄,送交通傳會備查,以確保遠傳不會藉由持有亞太股份及一席董事影響其營運。
(二)屬於公平交易委員會決定是否禁止結合之衡酌因素
公平會在前揭決定書中指出,遠傳與亞太在頻率與網路共用的合作過程,有就5G業務營運事項交換訊息等聯合行為或為共同經營之疑慮;且遠傳倘透過與亞太頻率與網路共用或持有亞太股份及擔任董事,參與亞太經營,會降低彼此競爭壓力,亞太推出促銷頻率或強度可能縮減,市場競爭程度將會降低,有促發共同效果形成之虞,而有減損國內行動寬頻服務市場價格競爭的疑慮;潛在競爭者因電信管理法相關規範不易即時參進市場,亦難對既有業者形成競爭壓力。
為消弭上述疑慮,故公平會附加下列負擔:(1)參與結合事業不得透過3.5GHz頻段頻率與網路共用、持有股份或擔任董事等協議內容,就雙方之行動寬頻業務資費、終端設備補貼、行銷活動、客戶與帳務資料管理等營運事項為共同經營、委託經營、合作研商或交換資訊等行為;(2)參與結合事業應於實際結合之日起5年內,於每年7月1日前,提供監督小組組織圖、工作職掌分配及具體工作項目、小組成員名單及所屬公司部門、歷次會議紀錄(含與會成員名單及討論事項)與亞太歷次股東會會議紀錄、董事會會議紀錄,送交公平會備查。




法領域: 公平交易法、電信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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