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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2/04/18
真假董事長與鬧多胞之股東臨時會

背 景

我國上櫃之靶材供應商A公司於2021年11月5日召開董事會,會中,隸屬於公司派的董事甲基於C公司法人代表人董事之持股僅餘一張而已無代表性,故提出要求召開股東臨時會提前全面改選全體董事,並增加一席獨立董事之臨時動議;市場派B公司為因應上述變化,故改派C公司法人代表人董事乙為丙,並提出解任董事長丁之臨時動議,最後,市場派藉由五比四的表決權優勢,成功解任隸屬於公司派的董事長丁,並選任丙為A公司新任之董事長。
11月6日,被解任之董事長丁宣稱前揭程序違法,故其仍係A公司之董事長,隸屬於公司派的獨立董事戊則基於董事長遭撤換之事態重大,故宣布將於12月27日召開股東臨時會,全面改選九席董事(包括四名獨立董事);11月8日,A公司拒收隸屬於市場派的獨立董事己於12月24日召開股東臨時會之通知函,亦不允許丙進入公司,而丙所召集的董事會旋即於當日下午作成於12月27日召開股東臨時會、解任丁擔任A公司執行長之職務等決議。
12月8日,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下稱「商業法院」)作成110年度商暫字第6號、第7號裁定,在分別命聲請人以35萬元、100萬元供擔保後,禁止己於12月24日、戊於12月27日召開股東臨時會;12月9日,商業法院作成110年度商暫字第8號裁定,命聲請人以35萬元供擔保後,禁止己於12月24日召開股東臨時會。

焦點檢視

一、董事會臨時動議之適法性

就董事會得否以「臨時動議」之方式作成適法之決議,公司法並無明文,惟實務上均持肯定之見解(經濟部74年2月28日商字第07805號函、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415號民事判決),故非公開發行公司目前得以「臨時動議」之方式作成解任董事長之決議。
然而,於公開發行公司之情形,則尚須審視是否符合依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8項訂定之「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下稱「本辦法」)的相關規定,依此,公開發行公司之董事會就本辦法第7條第1項各款之事項,除有突發緊急情事或正當理由外,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本辦法第3條第4項)。然而,本辦法第7條第1項各款雖未直接明文「解任董事長」,但仍有可能構成「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3、其他依法令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或董事會決議事項或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本辦法第7條第1項第7款),故實務上對此一爭議問題屢生爭議,惟目前已有實務見解認為,依本辦法第7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公開發行公司之董事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改選董事長之議案(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210號民事判決)。

二、審計委員會獨立董事成員之股東會召集權限的妥適性

若公開發行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則審計委員會之獨立董事成員,得為公司利益,於必要時,自行召集股東會(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第4項準用公司法第220條),且此項股東會召集權可單獨行使,毋庸徵得其他獨立董事成員之同意。然而,如何認定「為公司之利益,於必要時」,則有爭議。
學說與實務上對於應如何解釋公司法第220條所規定之「為公司之利益,於必要時」,主要有以下兩種見解:有見解認為,應客觀的認定,倘可經由正常程序解決,或非類似於「董事會不為或不能召集股東會」之情形,即非屬「必要時」。否則,任由監察人憑一己之主觀意旨,隨時擅自行使此一補充召集之權,勢將影響公司之正常營運,有礙公司利益(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1166號民事判決);另有見解認為,應主觀的認定,亦即,從強化監察人監督權限之角度而言,監察人主觀上認為有召集股東會之必要,為解決公司重大待解決之事項時,即得召集(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上字第182號民事判決)。
在允許審計委員會獨立董事成員可單獨行使股東會召集權之現況下,有學者指出,除可能出現一家公司在1個月內由不同獨立董事分別召開股東臨時會之荒謬情境,而不當浪費公司資源外,亦可能有思慮不周、助長經營權爭奪之疑慮。
商業法院亦指出,戊、己同為審計委員會之成員,理應對公司事務做出客觀之判斷,倘均認有召集股東臨時會以全面改選該屆董事之必要,應得於一次股東臨時會為之,但二人未於審計委員會中凝聚共識,反將於12月24日、27日短短數日間密集召集兩場股東臨時會,且召集事由均為全面提前改選董事,將致A公司全體股東無所適從,難以行使股東權利,亦可能因此產生多組董事名單,致生A公司董事究為何人之糾紛,並已造成股東、客戶及社會大眾之疑慮及影響公司正常營運(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商暫字第6號、第7號裁定)。

三、時事簡析

依目前的實務見解,A公司於11月5日所作成解任董事長丁之決議,恐將因違反本辦法第7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而無效;至於本案中,分別隸屬於公司派與市場派之獨立董事先後分別召開的股東臨時會,均應屬有效,但有學說見解指出,此一情形並不適當,而有進一步修正相關規定之必要,商業法院亦指出,戊、己均未釋明上屆董事有何違法、失職之情形,而上屆全體董事之任期係於2022年6月27日屆滿,故尚難認有召集股東臨時會,提前全面改選董事之必要及急迫性。




法領域: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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