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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2/06/06
大家一起來創作──淺談共同著作

背 景

曾和許多大咖歌手合作的前知名音樂公司CEO轉型創業,同時身為作家的他推出第10本著作,介紹全台必訪蔬食餐廳、推薦在地小吃及介紹200道美味蔬食,未料,該著作的共同作者林男卻在臉書爆料,怒指CEO遲遲未付版稅。

焦點檢視

一、前言

數個人一起創作著作時,會有不同型態的合作模式,可能是花錢雇用勞工來幫忙創作,可能是只出資請別人來創作,也有可能是眾人一同花費時間勞力費用完成一個著作,在第一種情形涉及著作權法(下同)第11條,第二種情形涉及第12條,最後一種情形則涉及共同著作的問題,以下將介紹共同著作的相關規範。

二、何謂共同著作

按第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完成之著作,其各人之創作,不能分離利用者,為共同著作」。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514號刑事判決說明:「『共同著作』之成立要件有三,即一、須二人以上共同創作。二、須於創作之際有共同關係。三、須著作為單一之形態,而無法將各人之創作部分予以分割而為個別利用者,始足當之。若二人以上為共同利用之目的,將其著作互相結合,該結合之多數著作於創作之際並無共同關係,各著作間復可為獨立分離而個別利用者,應屬『結合著作』,而非『共同著作』」。又而可否獨立分離為單一著作,應視其共同關係之約定、著作型態之表現、著作分離後可否獨立使用、社會之通常觀念等情綜合判斷(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0年度刑智上訴字第39號刑事判決)。
就一般的歌曲中,會有曲譜的創作人跟歌詞的創作人,兩者未必會是同一人,那麼一首歌曲是否為共同創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電子郵件字第1001111b號函認為曲譜、歌詞並非不能分離利用,而是「結合著作」,該函釋並補充說明:「如欲同時利用曲譜與歌詞,而曲譜與歌詞之著作財產權分屬不同人時,自須分別取得曲譜與歌詞之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如僅欲利用歌詞,自僅須取得歌詞之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而無須取得曲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

三、共同著作之人格權與財產權

著作權又分為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就共同著作之著作人格權,第19條第1項規定共同著作之著作人格權應經著作人全體同意,才可以行使,若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同意,又「同意」仍應適用民法之規定及法理,無論是「事前允許」或「事後承認」,均屬「同意」之範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6年03月05日智著字第09600017780號)。另同條第2項規定共同著作之著作人得於著作人中選定代表人行使著作人格權;同條第3項規定代表人之代表權所加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就共同著作之著作財產權,第40條第1項規定共同著作各著作人之應有部分,依共同著作人間之約定定之;無約定者,依各著作人參與創作之程度定之;各著作人參與創作之程度不明時,推定為均等。同條第2、3項處理拋棄之問題,規定共同著作之著作人拋棄其應有部分者,其應有部分由其他共同著作人依其應有部分之比例分享之,若共同著作之著作人死亡無繼承人或消滅後無承受人者,其應有部分亦由其他共同著作人依其應有部分之比例分享之。
共同著作之著作財產權應屬各著作人共有之財產,依第40條之1,著作財產權之行使須經著作財產權人全體同意;且須得其他共有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才可以將其應有部分讓與他人或為他人設定質權;各著作財產權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同意。另得於著作財產權人中選定代表人行使著作財產權,然對於代表人之代表權所加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四、結論

綜上所述,如果二人以上共同完成之著作,且創作不能分離利用,屬於共同著作,共同著作的著作人均享有人格權,至於財產權則依著作人間之約定,且人格權及財產權之行使須經得其他著作人同意。




法領域: 著作權法第8條、第19條、第40條、第40條之1


關鍵詞: 著作權、共同著作權、 著作人格權著作財產權著作權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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