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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2/06/13
強制工作是否違憲?──釋字第812號解釋

背 景

2001年大法官曾做出釋字第528號解釋,針對強制工作之相關規範進行審查,而認為強制工作並無違憲。惟在20年後,釋字第812號解釋,再次針對強制工作進行審查,包括刑法第90條第1項及第2項前段、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條第1項,以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並於相關範圍內變更釋字第528號解釋,宣告強制工作違憲,值得留意。

焦點檢視

一、釋字第528號解釋之再檢視

釋字第528號解釋之審查標的為組織犯罪條例當中的強制工作規定,於此大法官認為強制工作作為保安處分得以補充刑罰之不足,除可達成一般預防之刑事政策目的外,亦有助於防制對社會與民主制度帶來嚴重衝擊的組織犯罪,且透過強制勞動之方式,得以培養受刑人養成勞動習慣、勤勞與正確的工作觀念,有助於習得一技之長,並於未來重返社會時能夠自力更生,除此之外,相關規定亦有就無強制工作必要者,得免其執行或免予繼續執行,故與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之保障與第23條比例原則之意旨並不牴觸,因而認為組織犯罪條例當中的強制工作規定並無違憲。

二、釋字第812號解釋之重要內涵與變更

相比於釋字第528號解釋,釋字第812號解釋之標的則更加擴張,除了組織犯罪條例外,亦一併審酌刑法與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就兩號釋字進行對比,在對於強制工作的功能定位上兩者並無太大差異,前者認為強制工作得以培養勞動習慣與正確觀念,並有助於未來再次重返社會的自力更生,而後者雖然認為是否有助於矯正犯罪習慣、懶惰或遊蕩之習性尚有疑義,惟就得以習得一技之長作為未來出獄後謀生並經營正常生活之功能,則是認為依常理有一定程度的幫助,而於適合性層次上加以肯認。
釋字第812號解釋較多著墨而與先前有所差異的部分主要聚焦於必要性原則之探討,也就是縱然在肯認強制工作之功能,有助於習得一技之長作為後續重犯社會的基礎,然而這樣子的一種能力與功能的培養,為何無法於服刑時期為之,而必須從原先的刑期額外拉出一段時間去執行,甚至這樣的拉出一段時間而後再為服刑所造成的人身自由的額外侵害,更可能導致原先透過強制工作所培養的能力被荒廢,最終於回歸社會後根本無法發揮作用。除此之外,在論述必要性上,尚有針對盜贓條例不問先前犯罪之型態與情節輕重而施以相同之內容的質疑。不過貫穿於釋字第812號解釋的所有審查標的主要還是聚焦在上述有關於強制工作之內容為何無法於刑期期間執行的論述,認為強制工作不符合必要性,並非侵害最小的必要手段,而宣告其違憲,做出與釋字第528號解釋不同的結論與論述內容。
而此外,值得與釋字第528號進一步參照與留意的是,釋字第812號解釋也在解釋理由書中提到釋字第799號解釋所提出的明顯區隔原則,認為強制工作之執行必須與刑罰的執行有著明顯區別,這點也是原先釋字第528號解釋時所沒有的背景,而於釋字第812號解釋當中被援用並再次肯認的。




法領域: 刑法


關鍵詞: 釋字第812號解釋、強制工作保安處分、釋字第528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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