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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2/06/20
換臉影片的刑法規制

背 景

去年有知名網紅以深偽(Deepfakes)技術,將藝人、網紅與政治人物的臉部、聲音置換於他人拍攝的色情影片上,並且以此營利。事件爆發後引來各界關注,各界一方面檢視現行法處罰的可能性,另方面也多有修法聲浪。

焦點檢視

一、前言

關於本問題的分析,以下先檢討現行法處罰可能性,其次介紹2022年3月10日行政院通過之草案有關部分。

二、現行法適用

(一)妨害名譽罪
首先是公然侮辱罪,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實務上一般會認為本罪處罰的樣態是「抽象謾罵」。然而問題在於,除非是明顯有特殊情境安排(如:虐童以滿足性慾)因而令他人名譽減損,否則性事本屬自然,評價上大多難該當侮辱。
其次,關於誹謗罪,刑法第310條第1項則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本罪處罰之樣態乃在於傳述有真假值的事實,即所謂「具體指摘」。實務上散布他人真實的色情影像多以本罪論處,然而散布一個他人明知是假的影片,也難以認作名譽減損。不過,倘若以假亂真,且一般人不會認為是偽造品的情況下,依照實務見解仍有成罪之可能。
(二)散播猥褻物品罪
刑法第235條第1項規定:「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色情影片自然屬於猥褻物品,不過問題在於依照釋字第617號解釋,如果並非「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資訊」,僅要適當隔絕即不會成罪。深偽影片判斷上如同其餘色情影片,只要並非突然出現在接收者眼前,成立可能性不高。
(三)妨害秘密罪
刑法第二十八章主要有侵害他人隱私以及洩漏所持秘密兩種樣態,不過因為該色情影像並非真實的,現行法下不屬於隱私。
(四)個人資料保護法
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41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亦即,資料蒐集原則上要有特定目的,使用範圍原則上不能逾越,對於公眾人物的蒐集使用也不例外。而該「換臉」與「散布」,應可造成當事人嚴重干擾,由此看來如果在背景案例的營利目的下,本罪確實有成立可能性。

三、草案內容

行政院在2022年3月10日第3793次院會決議通過刑法修正草案,其範圍包括真實性影像的製作、重製、散布等處罰,也包括虛偽性影像之禁止。關於後者,其說明如下:「網路資訊科技及人工智慧技術之運用快速發展,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而製作他人不實之性影像案件於國內外亦有逐漸增加之趨勢,因該性影像內容真假難辨,對於被害人人格法益之侵害程度不亞於散布真實影像之犯罪,爰有予以明定處罰之必要。」
法條內容見第319條之4第1項:「意圖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之性影像,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以下則規定關於散布、販賣等行為以及營利意圖之加重處罰。而性影像之定義,則可見於草案第10條第8項:「稱性影像者,謂內容有下列各款之一之影像或電磁紀錄:一、第五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行為。二、性器或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身體隱私部位。三、以身體或器物接觸前款部位,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四、其他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

四、結語

面對科技帶來的新興問題,法律為了保障人民權利與公共利益,也必須與時俱進,一方面窮盡現行法的解釋可能,另方面在解釋有其極限時以立法解決。現行雖有成罪可能,不過原則上仍需連結到既有的法益,相對於草案仍屬侷限,故草案的成效值得期待。




法領域: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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