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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2/10/20
人口販運防制法的被害人保護措施

背景

據新聞報導,近期許多本國民眾遭人口販運集團以高薪徵才廣告誘騙,遠赴海外求職打工,赴當地後立即遭扣留護照、手機以及施以監禁,並且被迫使從事跨境電信詐欺、非法網路博弈等犯罪行為;拒絕從事犯罪或是詐欺業績未達標者,甚至慘遭電擊、性侵害、強摘器官等暴力虐待,被害人則因為諸多因素求助無門。新聞報導也引發國人關注,政府除了加強宣導、救援受困海外的被害人,刑事偵查機關也積極偵辦相關的人口販運案件。由於人口販運被害人可能經歷嚴重身心創傷,追訴人口販運罪行的刑事程序要如何兼顧被害人保護以及刑事被告權利保障,是為本篇所聚焦。

焦點檢視

一、人口販運防制法的被害人保護措施

我國在2009年1月通過人口販運防制法,旨在禁止行為人憑藉強制手段或利用他人弱勢處境來為性剝削、勞力剝削或是器官摘取,並且採取措施保護人口販運的被害人。該法除了針對人口販運行為定有處罰規定、課予權責機關預防人口販運之義務(第2章),同時也提供被害人諸種保護措施(第3章),包括安置保護、人身安全保護、法律扶助、醫療與心理輔導協助、經濟補助等必要之協助;並且,為鼓勵被害人出庭作證以及避免偵查或審理對被害人造成二度傷害,本法尚準用證人保護法關於隔離之規定以及定有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的傳聞例外規定。
依據人口販運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人口販運被害人於檢察官偵查中或法院審理時到場作證,陳述自己見聞之犯罪或事證,並依法接受對質及詰問,除依本法相關規定保護外,其不符證人保護法規定者,得準用證人保護法第4條至第14條、第20條及第21條規定;該條準用範圍即包括證人保護法第11條第4項匿名性隔離措施之規定。同法第27條也參照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7條規定,定有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被害經驗的傳聞例外規定。

二、被害人保護措施對於刑事被告權利的可能衝擊

匿名性措施與傳聞例外規定,固然可能有助於犯罪偵查與審理以及減少被害人承受二度傷害的機會,然而,這些規定恐怕將嚴重限制刑事被告所享有的對質詰問權。林鈺雄教授即指出,對質詰問權保障被告在刑事程序中享有至少一次當面、全方位挑戰、質疑及發問不利證人的適當機會。而一方面,匿名性隔離措施容許作為不利證人的被害人以蒙面、變聲、變像、視訊傳送或其他隔離方式接受對質或詰問,讓被告無法面對面積極質問被害人以及觀察證人之反應,已就對質詰問保障的核心內涵造成妨礙。另一方面,傳聞例外規定容許法院使用未經被告對質詰問的被害人陳述作為判決的定罪依據,甚至有可能完全剝奪被告對質詰問不利證人的機會。
就此,學說上提出「較佳防禦手段優先性原則」,根據這項原則,若是基於保護證人的正當目的,不得已必須限制被告完整、全方位對質詰問的「最佳」防禦手段,仍應優先採用「次佳」防禦手段,探詢對於被告權利限制最小、卻能達成保護證人的替代方式,不應直接跳過次佳防禦手段,完全剝奪被告對質詰問權。釋字第789號解釋也指出,若是「可採行適當之審判保護措施,例如採被害人法庭外訊問或詰問,或利用聲音、影像傳送之科技設備等隔離措施而為隔離訊問或詰問等」,即不應適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7條剝奪被告的對質詰問機會。該號解釋進一步指出,為「避免被告訴訟上防禦權蒙受潛在不利益,法院基於憲法公平審判原則,應採取有效之訴訟上補償措施」。未來法院在審理人口販運案件時,也應注意較佳防禦手段優先性與補償措施的要求,方能適當保障被告對質詰問的憲法權利。




法領域: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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