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入‧加入會員  | 購物車 |  購書服務 |  會員專區 |  會員Q&A |  書店公告 |  教師資源 |    sitemap 

元照

高級檢索

新書閱讀

研討會新訊

 看更多2023年時事短評
發佈日期:2023/06/08
訴權理論之發展

背景

當事人適格係指得以自己名義為原告或被告,而受本案判決之資格。然關於當事人適格欠缺之法律效果,早期曾有爭議,有採取本案判決請求權說者,主張民事訴訟法(下稱「民訴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即可處理;亦有採取權利保護請求權說者認為,於此種情形應依原民訴法第249條第2項處理。然此爭議於110年1月20日公布民事訴訟法第249條新修正條文後,正式增列第2項明文以「判決」駁回處理,為此爭議畫下句點。而此爭議之背後其實蘊含「訴權理論」之爭議,在修法過後是否揭示我國採取權利保護請求權說,似有疑義。

焦點檢視

一、爭點

欠缺當事人適格時,法院應以「裁定」抑或「判決」駁回?

二、探討此爭議之前提:承認訴權存在、了解權利保護要件

「訴權」究否存在,早期亦有討論,有認為訴權論已經在訴訟要件論之發展過程被吸收1而無特別承認之必要;然多數學者均肯認訴權之存在,訴權是人民得向法院起訴而請求其為裁判之個人權能。又訴權內涵之一──權利保護要件可區分為訴訟上權利保護要件與實體上權利保護要件,前者係指當事人適格(又稱廣義訴之利益)及權利保護必要;後者為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即私法上權利義務存在)。

三、修法前爭論

採取本案判決請求權說者認訴訟要件與權利保護請求權說不同,不論原告究為勝訴或敗訴,均承認原告訴權存在。若當事人適格有欠缺時,法院應以訴訟判決駁回之,而非以其訴無理由駁回。又民訴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就訴訟要件設有總則性之規定,除法理上應屬有據外,亦保障當事人之訴權;採取權利保護請求權說者,主張訴權是具體要求為自己勝訴判決之權利,認受勝訴判決之一造當事人始有訴權。權利保護請求權之民訴法上依據係(舊法)民訴法第249條第2項,此說認欠缺訴之利益者應以無理由判決駁回。審判實務上過往採取權利保護請求權說見解(最高院80台上2378、最高院90台上13222意旨參照)認當事人適格乃權利保護要件之一,欠缺時應認其訴無理由以判決駁回之。然縱使實務上已有慣行作法,仍有被質疑之處:未有依據。退步言之,或許得以民訴法原第249條第2項作為依據,惟此種作法亦難處理欠缺當事人適格所收受之判決與收受無理由之實體判決之差異性。


四、修法後──本土化訴權制度

於民訴修法後第249條第2項第1款已明文將欠缺當事人適格之法律效果以「判決」駁回,且同款但書課予法院除去程序上瑕疵之義務,同時落實當事人訴權之保障兼顧了採取過去本案判決請求權說之優點,修法理由中提及欠缺當事人適格所為之判決性質為訴訟判決,與本案請求無理由之實體判決有別,解決過往實務之作法受質疑之處。
修法過後我國是否採取權利保護請求權說,值得深思。許士宦教授於文中提出德、日之訴權理論及具有訴權明文規定之法國民訴法加之與我國修法後之訴權理論比較加以解決前述疑問,並認我國建構之新訴權制度較法國民訴法訴權制度完善,未來之民事訴訟法學不宜再持訴權否定說之見解,而應在現行已有之新訴權理論基礎下繼續發展。




 看更多2023年時事短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