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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3/11/23
罰金刑的目的與問題

背景

2021年底發生立法委員遭到伴侶L施暴毆打的事件,而涉嫌傷害、恐嚇等罪名的L在案發後即遭羈押禁見,2022年由地方法院依傷害、恐嚇、偽造文書等罪名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其中傷害罪遭判處有期徒刑8月部分不得易科罰金,其他部分則得易科罰金。案經上訴後高等法院於2023年7月駁回上訴,而L與檢察官均未再提起上訴而全案確定。由於不得易科罰金的有期徒刑8月部分在扣除L的羈押期間以後,意味L僅需再服刑約兩週即得出獄,因此引發爭議。後續新北地檢署則是就得易科罰金部分作出不准易科罰金的決定,理由則是容許易科罰金將提高其再犯風險,難能達成犯罪矯正效果。

焦點檢視

一、易科罰金的功能

依據刑法第41條第1項:「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一般認為,罰金刑除了有實現刑罰的應報、一般預防以及特別預防的目的,也能達到避免短期自由刑弊病的刑事政策意涵,亦即,由於受宣告短期自由刑的受刑人入獄時間不長,難以讓受刑人接受完整且有意義的教化處遇與技能訓練,來增進其社會復歸的可能性,故而無從發揮行刑的矯正機能;另一方面,受刑人卻有可能因為入監服刑而必須中斷家庭、工作與社會生活,暫時失去經濟來源,出獄後則會因為入獄服刑的紀錄而必須面對歧視、求職困難的問題,徒增受刑人社會復歸的困難度,且讓初犯微罪的受刑人入監,僅是增加其與重罪犯或累犯接觸與受其負面影響的機會,整體而言提高受刑人再犯風險並且降低其社會復歸的可能性。易科罰金在此意義上能夠避免短期自由刑的流弊。

二、罰金刑的問題

雖然罰金刑也能實現應報、一般預防以及特別預防的刑罰目的,且有避免短期自由刑弊病的功能,但文獻指出該制度仍然面臨若干問題,而其中一大問題即是罰金刑弱化的刑罰作用。第一,罰金刑剝奪受判決人的經濟資源,降低其所能夠享受的有形與無形利益,而有一定程度的「微罪應報」效果,但若是受判決人依判決結果繳納的罰金是由他人代為繳納,例如由受判決人的父母或親友繳納,即無以達成應報應有的苦痛施予作用,對於資力雄厚的受判決人而言,可以說是不痛不癢,應報的作用極其有限。第二,罰金刑的一般預防作用也令人存疑,文獻即指出,由於罰金刑多適用於輕罪,而輕罪在追訴資源的分配上本即較低,故而罰金刑的適用反而讓人願意冒險實施犯罪,也就是「輕罪不見得被追訴,追訴定罪以後也能繳錢了事」,所以在一般嚇阻作用上也有侷限。第三,對於反覆再犯的受判決人,罰金刑無法讓受判決人接受降低再犯的教化處遇,因此在特別預防作用方面也可能面臨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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