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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5/10/08

【新聞快遞】
更多參考文獻:請上月旦知識庫,搜索「競業禁止條款
http://lawdata.com.tw/tw/SE.aspx…

  法律上沒有明確規範「競業禁止條款」,而國內航空和科技業契約卻常訂類似條款,因此讓主雇之間出現爭議難以依法解決。對此,勞動部建議企業只能在基於保護營業秘密以及優勢技術時,才能夠要求員工簽署,並最快將在10月底訂定「勞資雙方簽訂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參考原則」,其中明令禁止就業期間最長2年,且在員工離職後,每個月原雇主都要給予至少半薪,且不能是利用先錢給的年終紅利或是獎金折抵。

  倘若勞工違反競業禁止條款的罰則,勞動部指出參考原則並無明訂上限,但若約定違約金過高,法官可依《民法》第 252條規定,減至較合理的金額。勞動部也強調,該原則是供勞資雙方參考,並無罰則,約定條款是否無效也須由法院判定。該參考原則近日將公布,未來《勞動契約法》修法方向也會朝此原則進行。


【參考文獻】
1.勞動法精選判決評釋/臺北大學法律學院 勞動法研究中心
http://www.angle.com.tw/book.asp…

2.勞動與法論文集I──勞動法理論基礎與法制發展、同盟與集體勞動法/林佳和
http://www.angle.com.tw/book.asp…

3.勞動與法論文集III──國家與勞動市場管制、勞動契約/林佳和
http://www.angle.com.tw/book.asp…

4.勞動法重要判決評釋(影音線上版)
http://www.angle.com.tw/book.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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