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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4/10/17
保護兒童及少年杜絕性剝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修正

背 景

當你12歲的時候正做著什麼事情呢?等待下課鐘響放學,將作業寫完後開啟電視,就這麼咯咯笑著一整個晚上直到睡前,真是段愜意又美好的日子啊!
然而,在臺灣,在看不見的角落裡,有些孩子的童年卻連如此簡單的幸福都被剝奪,留下的只是無止盡的恐懼、擔憂以及漫漫的修復長路……
根據衛福部統計資料顯示,兒少性剝削通報被害人人數呈現逐年增長趨勢,每年有上千名兒少正在性剝削的深淵中痛苦著,2023已超過3,000人 ,更遑論還有著未被通報的「黑數」存在。性剝削的態樣眾多(如性侵害、性猥褻等),但因網際網路的無遠弗屆,使「兒少性影像」的拍攝、散布等此一性剝削的態樣,成為兒童及青少年成長過程中的重大隱患,隨著越來越多相關事件的曝光,使大眾開始發現看似遙遠的兒少性剝削,其實就發生在你我身邊,民眾亦質疑法規是否過輕及不完善,因此立法院欲將此一法律「破網」修補,於2024年7月三讀通過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修正條文,以期完整保障兒少之權益與身心健全發展,避免憾事不斷發生。

焦點檢視

一、何謂「兒童或少年性剝削」?

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下稱「本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以下四種行為若符合其中之一款,即屬兒少性剝削:
1.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
2.利用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
3.拍攝、製造、重製、持有、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販賣或支付對價觀覽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
4.使兒童或少年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或其他類似行為。
隨著科技及手機之發達,兒少接觸網路的年齡逐漸下降,依據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統計兒少性剝削的案例類型,以112年為例,總計3,346件,「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物品」佔了2,903件超過八成,由此可知第3款情形為案件類型之最大宗 ,因此本次修正即主要針對與性影像相關之兒少性剝削增加行為態樣與提高刑責。

二、本次修法重點

(一)增列性剝削之行為態樣

1.本條例於第36條第1至第3項及第7項增訂「無故重製行為」,立法理由指出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對於兒少傷害之程度並不亞於拍攝、製造等行為,因此將其納入犯罪行為處罰之。
2. 本條例於第39條增訂第1項,將「無正當理由支付對價而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納入犯罪行為並處罰之,以杜絕此類之犯罪產業,並強化對於兒童及青少年之保護。
3. 將「支付對價觀覽兒少性影像行為」納入本條例第44條之處罰態樣。因實務上除了觀覽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外,支付對價觀覽「性影像」之行為亦層出不窮,因此將此類行為納入之,並提高刑責,以擴大保護對象及避免兒少性影像遭一再散布。

(二)限時封網

基於今日網路發達,性影像傳遞快速且無國界限制,於本條例修正第8條及增訂第8條之1,明定網路業者於知有本條例第四章之犯罪情事限制瀏覽或移除網頁資料時限、主管機關得為強制接取之情形如無從送達、網頁犯罪嫌疑重大有及時處置必要等,以降低而少受性影像侵害之程度,並期許能遏止性影像之散布。

(三)建立被害人性影像數位鑑識資料庫

增訂第5條第2項,,警察機關應指定或設立專責單位建立被害人性影像數位鑑識資料庫,其目的係為據以確認查獲之性影像是否屬於前案被害人,達成於偵查階段減少兒少重複陳述之效果,避免二度傷害。

三、小結

在網路大爆炸之現代,幾乎人手一機,兒少性影像之製造、散布方式五花八門,對於兒童及青少年之身心健康帶來巨大之影響,此次修法即將兒少性影像相關之行為態樣更加多元化,並增加刑度,以期待能遏止相關情事。然而,修補了法律的破網,兒童已破碎的內心該花多少時間修補?對於兒少性剝削的議題,應非待有重大社會事件發生時始開始重視,應「主動出擊」,此次增訂之第6條第3款「中央主管機關得於網路主動巡查」,是否能發揮其功能,令人相當期待。然而,對於性剝削最有效的打擊方式應是「預防」,教育及宣導不僅針對兒童及青少年,成人也應提高對兒少性剝削問題的認識,兒少身心健康之全面保護仍需要各界攜手努力,我們衷心希望每一位兒童與少年能在健康與安全的環境中成長!

法領域: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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