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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4/11/12
你告我誹謗、我告你誣告──淺談損害賠償範圍

背 景

2022年市長選舉期間,某教授於臉書上指稱某市長候選人的博士論文涉嫌抄襲。該市長候選人於是對該教授提告誹謗,結果該教授獲得地檢署的不起訴處分,於是該教授對該市長候選人提出誣告告訴,進行反擊。

焦點檢視

一、前言

「誣告」是實務上常見的告訴罪名。如果今天被別人無端指控一項犯罪,被指控的人十之八九會反提「誣告」。又誣告行為是一種侵權行為,所以被誣告的人會以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當作請求權基礎,並請求損害賠償,這個時候,法官就必須認定被誣告人受到的損害是什麼,以以下將介紹民法損害賠償範圍的概念。

二、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

按「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畫、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民法第216條定有明文。損害賠償所填補的客體,原則上只有所受損害,以及所失利益。以車禍事件為例子,A綠燈時走在斑馬線過馬路,結果被開車闖紅燈的B撞傷,付出醫藥費1萬元,原本半個小時後要上的家教課取消,賺不到預定的1千元鐘點費。在這個例子中,醫藥費就是所受損害,而因為車禍賺不到的1千元鐘點費則是所失利益。

三、非財產上的損害

當侵權行為發生時,被害人不僅是實體上的物品或財物受到損害,同時也有可能受到精神上或名譽上的損害,所以非財產上的損害,也是損害賠償的範圍之一。所以民法第194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另外,民法第195條第1項也規定,被害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受侵害者,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之損害賠償。

四、誣告罪的律師費是不是損害賠償的範圍?

針對因應他人誣告案件的律師委任費用,實務上有兩種看法。有判決肯定律師委任費用屬於損害賠償範圍,原因在於被誣告者可能不精通我國法律,為了維護自身清白、避免牢獄,所以委任律師為辯護人自有必要(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376號民事判決),又或者認為,依照一般社會常情,遭人誣告而受刑事調查之際,為行使防衛權利,委任律師為辯護人自有必要(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318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34號民事判決)。認為律師委任費用不屬於損害賠償範圍的判決,則認為被誣告者是可以自己為自己辯護的,所以沒有委請律師的必要(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字第37號民事判決),又或者認為被誣告的罪名並非強制辯護案件,刑事訴訟法為採取律師強制辯護制度,所以沒有委請律師的必要(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訴易字第4號民事判決)。
至於提出誣告告訴的律師委任費用,實務上則多認為並非損害範圍,原因在於刑事訴訟制度就偵查程序並未要求被害人須委任律師代理方能提出告訴,檢察官本於公益代表人身分,職司犯罪偵查職務,亦會維護被害人權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827號民事判決)。

五、結論

損害賠償的範圍包括所受損害以及所失利益,並且非財產上損害也可以請求賠償。如果日後該教授對該市長提出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的話,該教授針對應訴誹謗罪告訴所委任的辯護人費用,是有機會被認定為損害賠償範圍。

法領域: 民法第194、195、2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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