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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5/06/19
詐騙的支付命令?
 

【法領域】
民法第1050條

【背 景】

日前臺中一名黃姓婦人北上向立委陳情,哭訴其於2012年間受到詐騙集團以「檢察官、監管科、執行處」等名義寄發偽造之公文,提領現金交付詐騙集團,年底時警方逮捕到詐騙集團車手,惟之後2013年8月時,黃婦收到來自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指其因投資借貸有所欠款,欠款近5千萬元,若無異議須支付該金額。黃婦因有前次經驗,認為係詐騙集團偽造之公文而無理會,卻讓詐騙集團利用支付命令簡易、迅速核發、不需證明之特性作為新詐騙手法,若被害人未及時異議,則支付命令依法確定,而成為詐騙集團強制執行他人財產之利器!

【焦點檢視】
一、支付命令之為何
依民事訴訟法(下稱「同法」)第508條第1項規定:「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故支付命令即為法院於督促程序依債權人之聲請所核發,依此命令債務人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或其他代替物等之裁定。而依同法第521條第1項規定,若債務人不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將具有如同確定判決之效力。此程序係民事訴訟法所設置的一種快速實現債權的制度,具有簡易、迅速之特性,使債權人得快速取得執行名義。

二、支付命令之核發
債權人依督促程序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而依同法第513條,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第508至511條之規定,或是法院認為其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且對此裁定不得聲明不服。而合法且有理由之聲請,法院將依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支付命令將分別送達予債權人及債務人,若該支付命令3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將失其效力(同法515Ⅰ)。

三、支付命令之效力
(一)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依同法第516條第1項之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核發支付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債務人對該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者,不待法院之裁判該支付命令在異議範圍內即失其效力,此後將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同法519Ⅰ),意即以法律擬制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起訴或聲請調解,而溯及支付命令聲請時,發生起訴或聲請調解之同一效力。
(二) 債務人未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若該支付命令經合法送達債務人收受後,而債務人未於20日的不變期間內向核發支付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或是提出異議後又撤回者,該支付命令將確定而生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此時原聲請人將得向原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並以此為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之財產,債務人於事後亦不得再爭執此債務不存在。
四、時事簡析
近來詐騙猖獗,利用假冒為檢察官、警察等公務體系之相關人士騙取民眾金錢時有所聞,警政署宣導遇到類似假冒情事民眾不需理會,故民眾遇有相似狀況會有相當之警覺心,惟支付命令乃法院核發之文書,為一快速實現債權之制度,此時若民眾不諳法律,不予理會而未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將因支付命令簡易、迅速之特性受有損害,故近來對此制度多有批評聲浪,民眾在為修法之前,還是要了解支付命令之相關運作,以保權益。

【必讀文獻】
1.陳啟垂,支付命令的效力,月旦法學教室,37期,2005年11月,14-15頁。
2.吳明軒,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意義之撤回,月旦法學教室,30期,2005年4月,20-2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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