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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5/0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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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之概覽
背 景
司法院於2024年9月於院會中通過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26條及第134條之1的修正草案(下稱「刑訴法草案」),預計近日函送行政院會銜提請立法院審議。草案第17條增訂第9款的法官自行迴避事由,第134條之1則是排除律師與被告間秘密溝通紀錄與所生文件資料作為搜索扣押標的,而這兩條修法是為回應兩件憲法法庭判決,其一是2023年8月作成的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4號判決,其所處理的議題是法官迴避的問題。其二則是2023年6月作成的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其所處理的議題是搜索律師事務所的問題。
焦點檢視
一、新增法官自行迴避事由
刑訴法草案增訂第17條第9款,其規定:「法官於該管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九、法官曾參與據以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確定裁判。」本草案新增的自行迴避事由是為回應112年憲判字第14號判決的意旨。在該判決中,憲法法庭認為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的審理法官,倘若曾經參與據以聲請再審或提起非常上訴的刑事確定裁判,形同容許同一法官審查自己作成的裁判,期待該法官發現與糾正自己作成的裁判存在的缺失與違誤,大法官認為無論是當事人或第三人皆難以信賴該審判程序,客觀上足以對法官公正性產生合理懷疑,有損於被告非常救濟的利益。因此,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的審理法官,如果先前曾經參與確定裁判,應自行迴避。現行刑訴法未定有此一法官迴避事由,容許法官審查自己作成的裁判,違反憲法第16條保障之訴訟權。
刑訴法草案第17條第9款回應本判決的意旨,其修法說明提到,再審與非常上訴是為推翻錯誤裁判,如果法官參與確定裁判,又於該確定裁判的非常救濟程序擔任審理法官,難以讓第三人相信其能不帶偏見而公正審查其過去作成的裁判,故應自行迴避。修法說明也提到,雖然本次修法僅新增此法官迴避事由,各法院仍得於分案規則擴大法官迴避事由的範圍。 二、律師與被告間秘密溝通紀錄與所生文件資料
刑訴法草案增訂第134條之1規定:「律師或辯護人因執行業務,與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秘密溝通之紀錄,或因此所生之文件資料,不得為作為證據而扣押。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經該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出於自願性同意。二、可為該律師或辯護人犯罪之證據。三、有事證足認該律師或辯護人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本條之新增是為回應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在該判決中,憲法法庭認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與辯護律師之間的秘密溝通紀錄以及律師因溝通而製作的文件,屬於被告與律師之間「特殊信賴關係之核心內容」,是被告獲得律師協助其行使防禦權的前提,也是律師執行其辯護工作的條件,受到憲法第16條訴訟權與憲法第15條工作權所保障。因此,被告與辯護律師之間的秘密溝通紀錄以及律師因溝通而製作的文件,應排除於「得為證據之物」的範圍外,不得作為得為國家搜索、扣押之標的。現行法未有相關明文規定,有違憲法第16條與第15條的意旨。刑訴法草案第134條之1回應本判決的意旨,並且增訂3款例外事由。
法領域: 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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