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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5/02/11
通訊監察之新法制

背 景

立法院於2024年7月三讀通過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下稱「通保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根據法務部發布的新聞稿,本次通保法修法是為精準打擊詐欺犯罪,提供檢警機關溯源追查詐欺與掌握詐欺犯罪相關資料的重要工具。不過,從修法內容可以觀察到新法鎖定的犯罪問題包山包海,包括資助恐怖活動、兒少性剝削、洗錢、人口販運、組織犯罪、國安犯罪等問題。新法有4個值得注意的修正重點:一、增列得為通訊監察與得為緊急通訊監察之罪名。二、放寬通訊使用者資料與通信紀錄之調取要件。三、新增調取網路流量紀錄之授權依據。四、新增調取網路流量紀錄之事後通知規定。

焦點檢視

一、調取通信使用者資料之放寬

本次修法重點之一是放寬通訊使用者資料的調取要件。依據舊法,通訊使用者資料調取必須是以偵查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為目的,且有事實足認使用者資料與本案偵查有關連性與必要性時,得由檢察官向法院提出聲請,經法院合法調取票後始得為之,例外在有急迫情形不及事先聲請時,才能事後聲請法院補發調取票。在新法第11條之1第1項下,通訊使用者資料的調取不再受到罪名的限制,亦不再適用法官保留原則,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於有事實足認使用者資料與本案偵查有關連性與必要性時,即得逕行調取。
學者曾經指出,舊法就調取通訊使用者資料採取法官保留原則過於嚴格,原因在於通訊使用者資料對於人民隱私權的干預,相較於通訊監察對於人民秘密通訊自由的干預,在性質與程度上較為輕微。採取列舉重罪原則的作法將限制檢警機關偵辦某些刑度輕微卻頻率高的犯罪,因此建議應刪除列舉重罪的要件,不限犯罪類型均得為通訊使用者資料的調取,本次修法刪除罪名限制可以說是呼應學說多年來的倡議。

二、調取網路流量紀錄調取之增定

根據新法新增定的第3條之1第3項的立法理由,網路流量紀錄指的是「用戶或電信使用人使用電信服務後,公眾電信網路產生與網路連線有關之各種未涉及通訊內容之紀錄。」網路流量紀錄有助於偵查機關識別出犯罪者的真實身分、運用的犯罪手法,以及犯罪被害者的範圍,亦得分析出潛在被害者以達到犯罪預警與防禦的目的。網路流量紀錄的調取定於第11條之1第2項至第5項。就網路流量紀錄的調取發動要件,在一般情形下,為偵查犯罪有事實足認網路流量紀錄與本案偵查有關連性與必要性,應由檢察官依職權或司法警察官報請檢察官許可後,事前向法院聲請核發調取票。在例外有急迫不及事先聲請的情形,應於調取後24小時內向法院補行聲請調取票。依據本條第4項,檢察官若是為偵辦特定列舉罪名,則是解除法官保留原則的適用,也就是檢察官依職權或司法警察官報請檢察官許可,即得逕為調取。
新法第15條第7項規定,調取他人網路流量紀錄之機關,於結束後應向法院為陳報,由法院通知受調查人,倘若有「具體理由」認為通知有妨害監察目的之可能性或不能通知的情形,法院得不為通知,但在原因消滅後仍應補行通知。至於在偵查機關依第11條之1第4項逕行調取網路流量紀錄的情形,則是應由執行機關直接通知受調查人。

法領域: 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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