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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4/12/20
一支鞋兩樣情
 

【法領域】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

【背 景】
同樣丟鞋抗議,判決結果卻不同。某孫姓女大生趁著行政院長江宜樺參與行政院發言人室簽辦的鼓勵國片活動記者會時,當面對江院長丟鞋未中,最後被士林地院裁罰5,000元確定。某薛姓單親媽媽,因不滿油電雙漲,在總統馬英九致「客家義民嘉年華主祭大典活動」觀禮、致詞時,朝他丟鞋出氣,婦人遭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法辦,但臺北地院法官認為,總統當時並非執行法定職務,因此裁定不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規定「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2,000元以下罰鍰,究竟總統之法定職務為何?總統參加活動「觀禮、致詞」究竟係否屬總統之法定職務範圍?

【焦點檢視】
一、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之規範意旨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規定「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一、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其規範目的,主要係保障依法執行之公務,藉以維護公權力執法之效能,並非保障公務員之個人法益。在法治國之下,依法執行之公務,其目的即在具體實現法律之規範計畫,故公務所受之妨害,即為人民透過立法者訂定法律所欲實現之價值遭受妨害,妨害所造成之成本與衍生之不利益,仍將轉嫁由全民承受。
而在總體法律秩序當中,有關國家公務之執行,定有諸多法律予以規範或保障,對於妨害公務之行為,刑法亦設有專章處罰特定類型之犯罪,故就未達犯罪程度之妨害公務行為,另以上開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規定裁處,有關上開條文所指「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係屬有待闡明之不確定法律概念,當可透過合憲性解釋之方式,在個案中逐一特定行政裁罰之合宜範圍(註*)

二、總統之法定職務範圍
釋字第627號解釋認為:「自八十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以來,歷經多次修憲,我國中央政府體制雖有所更動,……。然就現行憲法觀之,總統仍僅享有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所列舉之權限……。」依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所賦予之總統職權包含元首權、軍事統帥權、公布法令權、締結條約、宣戰及媾和權、宣布戒嚴權、赦免權、任免官員權、授與榮典權、發布緊急命令權、權限爭議處理權、國家安全大政方針決定權、國家安全機關設置權、立法院解散權、提名權、任命權等。
故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規定「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應係指公務員依法令執行於法定職務權限範圍內所應為或所得為之事項。在我國常見,主辦單位為增加參與活動之人氣,邀請國家或政府首長到場參與,但無論是活動致詞、觀禮,均不屬於總統或任何官員的「法定」職務,所以馬總統出席「臺北市客家義民嘉年華主祭大典活動」,並不符合「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之要件。
三、結論】
本案除了涉及總統法定職務範圍之認定外,更涉及象徵性言論之保障,所謂象徵性言論,係以人類的客觀行動作為抽象之表意工具,有論者認為象徵性言論須表意人主觀上想藉由特定的肢體動作,表達一定思想;且配合客觀環境,第三人也能從此特定肢體動作了解表意人所欲表達之概念思想。本件薛姓單親婦女係以丟鞋方式,藉此表達對政府油電雙漲政策之不滿,其訴求之目的與手段間,有一定之關連性。本案既涉及言論自由之侵害,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更應審慎操作比例原則,避免形成寒蟬效應,以維護言論自由之最大效用。

【必讀文獻】
1.李惠宗,總統刑事豁免權及機密特權之研究──大法官釋字第六二七號解釋評釋,月旦法學雜誌,147期,2007年8月,79-100頁。
2.蘇永欽,二○○四年總統大選後我國憲政改革的展望,月旦法學雜誌,111期,2004年8月,127-142頁。

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秩抗字第1號裁定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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