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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4/06/16
酒駕傷身又傷財──強制汽車責任險新變革
 

【法領域】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三、七、十一、二八條

【背 景】
根據今年(二○一四)二月之新聞報導,強制汽車責任險之費率,預計於三月異動,強制汽車責任險費率表將新增酒後駕車加費規定。倘車主一年內有一次酒駕遭取締之紀錄,隔年保費將增加新臺幣(下同)二千一百元,如有二次即增加四千二百元,以此類推且無累計上限,每年重新計算。假使所有人將汽車借予他人使用,而該他人酒駕被取締,亦列入該車主翌年之保費計算。
金管會保險局副局長表示,此政策初期將先以汽車族為實施對象,暫不納入機車族;另新措施將從嚴認定,民眾若不想跟荷包過不去,記得酒後勿開車。

【焦點檢視】
一、前言:強制汽車責任險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係補償事故受害人基本損失之重要制度,各國為合理保障受害人之權益,多以法律強制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投保汽車責任保險;一旦受害人因被保險汽車之肇事而受損,即得向保險公司獲取賠償及保險金,俾其損失可獲致基本之補償,同時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與秩序。
我國係於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正式實施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三條,係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擔任主管機關。

二、汽車強制責任險之特色
(一)無過失責任之採取
因交通事故導致受害人體傷、殘廢或死亡,依本法第二八條第一項,除非受害人有故意行為或從事犯罪行為,否則在保險金額範圍內,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保險公司均應負賠償責任,以求迅速。
(二) 受害人(請求權人)有直接請求權
一般責任保險受害人,原則上不得直接向保險公司請求給付,僅得對被保險人請求損害賠償,被保險人賠償後再向保險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如此輾轉請求之情況導致理賠時間拖長,對受害人實為不便。
據此,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導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規定直接向保險公司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本法第七條參照)。
(三)理賠給付範圍明確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給付項目包括傷害醫療費用、殘廢及死亡給付等三種(本法二七Ⅰ),並訂有明確之保險給付標準。惟須注意,強制汽車責任險僅針對受害之第三人賠償,賠償範圍限於人身之傷害,並不包括車禍時車輛及其他財產之損失。

三、結論
強制汽車責任險乃政府為保護車禍受害人之權益,規定每位車主均須投保之保險。於私,此制度俾車禍受害者得以迅速直接獲得補償、減少車禍當事人因責任歸屬所產生之爭議;於公,其有益於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障社會大眾生命安全。藉由調整強制汽車責任險之費率,以及「駕駛人受酒類影響附加條款(俗稱酒償險)之限制(若經法院判決確定觸犯公共危險罪者,保險公司無須賠償),盼能更有效遏止酒駕歪風,避免重演人倫悲劇。

【必讀文獻】
1.汪信君,酗酒駕車、犯罪行為與?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障範圍,月旦法學教室,68期,2008年6月,26-27頁。
2.江朝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障範圍,月旦法學教室,25期,2004年11月,108-11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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