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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5/08/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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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處分與律師與被告間 自由秘密溝通的保障
【法領域】
刑事訴訟法
【關鍵詞】
【背 景】
憲法法庭在2023年6月作成112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宣告現行刑事訴訟法(下稱「刑訴法」)中搜索扣押的相關規定,未能律師與被告之間的溝通文件資料排除於搜索扣押的客體範圍之外,有違於憲法第15條保障律師工作權與第16條保障被告訴訟權的意旨,立法院應於判決宣示後2年內完成修法。本判決宣告的2年修法期限即將於2025年6月屆至,雖然司法院已提出修法草案,但草案尚未通過。本期時事直擊將介紹刑訴法上可能涉及被告與律師自由秘密溝通權保障的強制處分
【焦點檢視】
一、羈押中被告與律師互通書信之限制
在2010年修法以前,刑訴法第34條僅規定:「辯護人得接見犯罪嫌疑人及羈押之被告,並互通書信。但有事實足認其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得限制之。」對於羈押中被告的秘密自由溝通權保障相當不利,理由在於舊法並未就此權力的限制方式、期間、程序與救濟途徑作規定,大法官也在釋字第654號解釋中指出,限制羈押中被告的秘密自由溝通權應有「相應的司法救濟途徑」。2010年修法後,刑訴法第34條第1項明定非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的事證,不得限制羈押中被告與辯護律師之間的接見或通信。依據第34條之1,被告與律師間接見或通信的限制應用限制書,限制書應記載限制對象、理由、限制方法與救濟方式,且限制書原則上應由法院事前審查核發,例外在有急迫情形始得為必要處分。刑訴法第404條第1項第3款與刑訴法第416條第1項第3款也賦予被告就秘密自由溝通的限制處分提出抗告或準抗告的權利。
二、辯護文件的搜索扣押
除了被告與律師之間的充分自由溝通不應受到干預,因被告與律師間自由溝通而產生的辯護文件,內容記載被告與律師間就案情內容的討論以及辯護策略的研擬,倘若這些辯護文件得以成為偵查機關搜索扣押的客體,也會讓被告擔心其向律師陳述的內容可能為偵查機關所取得,進而無法與律師形成必要的信賴關係,影響其受律師協助權的實現,因此憲法法庭也在112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中宣示,秘密自由溝通權行使而產生的文件資料,應排除於搜索扣押的範圍之外。
三、被告與律師間的通訊監察
現行法下對於被告秘密自由溝通權保障密度較為不足的是律師與被告間往來通訊的監聽。由於實務上通訊監察的執行方式,是將被告在監察期間內使用通訊設備進行的通訊自動完整錄製,事後再由執行機關聽取錄製的內容並製作譯文,而此作法衍生的後果即是,無論被告的通訊對象是否與案件相關,通訊內容將由偵查機關全數掌握,這也意味被告與律師間的通話有極大可能落入監聽範圍。由於現行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並未就此問題作處理,被告與律師間的秘密自由溝通保障在通訊監察的脈絡受到相當大的威脅,應有修法檢討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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