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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5/11/3
網路詐騙廣告之預防與偵查

【法領域】
刑事政策

【關鍵詞】

【背 景】
日前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召開記者會,宣布與通訊軟體公司合作打擊詐騙犯罪活動的進展。根據警方分析,詐騙集團常用的手法是在社群媒體網站中投放詐騙廣告,誘使用戶點入連結後將用戶加入假投資群組,再由詐騙集團成員假扮投資顧問在群組中發送投資機會的訊息,欺騙群組中的民眾匯款,信以為真的民眾在匯款後詐騙集團成員的帳號即消失,讓上當的民眾求償無門。在運用網路埋伏的偵查手段下,警方與通訊軟體公司清查出涉及投資詐騙的手機門號所申請的虛假用戶帳號共約7.3萬個帳號,並對這些涉詐帳號實施停權處分,阻絕詐騙集團的犯罪活動。

焦點檢視
一、網路廣告平台業者之防詐責任
我國在2024年7月通過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下稱「詐防條例」),該條例針對金融事業、虛擬資產服務、電信事業、網路廣告平台業者、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電商業者以及網路連線遊戲業者等私人業者課予不同程度與內容的防詐責任。其中,為回應日益嚴重的網路詐騙廣告,詐防條例第27條第1項規定,網路廣告平台業者在我國領域內「提供網路廣告服務且達一定規模」,即負有遵守本條例相關措施的義務,而知名網路搜尋引擎、社群媒體與通訊軟體公司,均經數位發展部指定適用本條例之網路廣告平台業者。
在防詐責任的具體內容方面,首先,網路廣告平台業者依本條例第30條規定負有確保其所刊登或推播的廣告不含有詐欺的內容,為達此目的網路廣告平台業者應依第30條第2項建立身分驗證機制、詐欺犯罪風險評估分析、詐欺防制風險管理機制與發布詐欺防制透明度報告的管理措施。其次,依本條例第31條,平台業者在刊登或推播廣告時,必須標示其為廣告,並揭露委託刊播者、出資者的相關資訊,廣告若有使用人工智慧或深度偽造技術生成的影像,亦應適當揭露說明。
再者,依本條例第32條,平台業者在知悉刊登或推播之內容為詐欺廣告或明顯涉及詐欺時,應主動或依權責政府機關之通知期限內,移除、限制瀏覽、停止播送該廣告或採取其他必要處置,同時,平台業者應將廣告內容的委託刊播者、出資者、網路通訊軟體帳號、電信號碼等相關資訊提供司法警察機關。平台業者亦應主動或配合司法警察機關,對刊登播送詐欺廣告或明顯涉及詐欺的用戶,實施暫停提供服務的處分。最後,依本條例第33條,權責政府部門或司法警察機關在通知平台業者其所刊登或播送得內容涉及詐欺犯罪時,平台業者負有「先行限制接取、瀏覽或移除與詐欺犯罪有關之內容」的義務,避免疑似詐欺廣告持續觸及更多潛在被害人,擴大詐欺危害。

二、通訊對話紀錄之調取
應注意的是,依據新制定的詐防條例,網路廣告平台業者固然有義務將廣告內含疑似涉及詐欺的通訊軟體帳號資訊提供給司法警察機關,不過,倘若司法警察機關欲取得通訊軟體帳號的對話內容紀錄,由於涉及個人「過去已結束」的通訊內容,依據最高法院106年度台非字第259號刑事判決之見解,仍應向法院聲請核發扣押裁定,始得取得該通訊軟體帳號的對話內容,方符合憲法保障人民一般隱私權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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