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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5/1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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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銬使用之合法性
◎本文出處:月旦法學教室第276期
【法領域】
刑事訴訟法
【關鍵詞】
【案例背景】
2025年3月,監察院對警政署、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與所屬文山二分局提出糾正案,指出2024年發生之社會矚目刑事案件時,分局警員刻意將被告雙手上銬且未遮蔽上銬部位,並容許媒體記者對被告進行拍攝與採訪,有違刑事訴訟法、執行拘提逮捕解送使用戒具實施辦法、警察人員使用警銬規範與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等相關規定。糾正案也指出,警員不當的處理方式可能使無罪推定原則無以落實,進而影響被告接受公平審判的權利。本起事件凸顯現行法制與實務對於警銬的使用仍有許多未盡之處。
【焦點檢視】
一、警銬使用之規範
2019年12月刑事訴訟法(下稱「刑訴法」)修正時增訂第89條之1,本條第1項授權執行拘提、逮捕與解送的人員基於安全維護之考量對犯罪嫌疑人使用戒具,但書要求人員使用戒具應符合比例原則。第2項則進一步要求戒具的使用必須注意被告的身體與名譽,特別應避免戒具公然暴露在外,且一旦無使用的必要性時,應即解除戒具。而本條增訂後,行政院也於2021年公布執行拘提逮捕解送使用戒具實施辦法,該辦法第3條禁止以懲戒為目的使用戒具、對即將生產或甫生產後的婦女使用戒具以及對少年使用戒具;第7條即針對警銬之使用應審酌的情形訂有規範,包括被告的精神狀況、身體狀況及相對戒護能力以及所犯罪名。 本條的增訂目的即是著眼於戒具對於被告身體自由與名譽權所造成的危害,原因是警銬限制被告雙手的活動空間,且被告經上銬後亦容易使社會大眾誤以為被告確實犯罪,即便被告尚未經有罪判決確定,後續倘若被告不起訴或判決無罪,外界可能仍然對其存有犯罪者的印象。此外,容許媒體在審判前公開播送被告上銬的畫面,使閱聽者形成被告為犯罪者的印象,也可能對法官的心證產生潛在影響,而妨害被告於審判程序中受公平審判的權利。 二、警銬使用與警詢自白任意性之關係 近期最高法院一則判決處理到司法警察於警詢中對被告使用手銬的合法性以及手銬使用與自白任意性之間的關係。案例涉及一名被告經警察拘提至警局接受詢問時,因辦公室人員不足,而於詢問全程未解開被告的手銬,被告後於審判中爭執警詢中的自白取得屬於非任意性之自白,而不得作為證據。在本案中,最高法院指出,警詢時應以卸除警銬為原則,確保被告的供述具有任意性,但在比例原則容許下仍得對被詢問者使用警銬,至於審酌的因素則應考量被告是否有危害自己或他人的可能性、得否採取侵害較小之手段措施、警銬使用的期間長短、對被告權利的具體影響等。最高法院也指出,違法使用警銬是否影響被告自白任意性,應就因果關係作具體判斷,例如本案被告有辯護人陪同接受警詢,即應推定自白具有任意性。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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