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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3/06/24
落花有意流水無情?鴻夏戀破鏡難圓
 

【法領域】
公司法第七五、三一九條

【背 景】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鴻海集團宣布入股日本夏普(sharp),將以每股五百五十日圓,合計六百六十九‧零五億日圓之金額,預計取得共百分之九‧九八之股權。夏普素有「液晶之父」之令譽,其關於面板之核心技術獨步全球,鴻夏戀果能成真,對鴻海集團將會是如虎添翼。但是之後夏普股價一路狂跌,鴻夏戀數度傳出夭折,雙方之合作協商案更是遲滯不前。二○一二年十二月四日,夏普宣布與高通(QCOM)結盟,高通將採二階段入股,預計獲得共約百分之五之股權。時至二○一三年三月六日,夏普董事會通過發行新股給予三星之決議,三星持股比重將達百分之三‧○四,成為夏普第五大股東。同年月十四日,日本《讀賣新聞》報導,夏普社長奧田隆司於接受日本媒體訪談時承認鴻夏戀將告破局,首度承認鴻海不會於二○一三年三月底前完成出資協商;並表示夏普結盟三星主要是為了能夠長期供應面板給三星,與鴻夏戀破局並無牽涉,雙方仍會在期限後,就合作之意向繼續進行交涉。

【焦點檢視】
一、公司併購之簡介
如以一般之傳統概念予以區分,公司之併購可約略分為合併、收購、分割等三大類,此亦為我國公司法、企業併購法主要規範之併購類型,但此絕非唯一且固定之分類方式。企業併購之本質靈活多元,隨著交易目的與營運策略之不同將產生多樣化型態,實務上即存在許多非在企業併購法規領域內之併購案例,以「公開收購」與「股份交換」此二種類尤甚;前者係規範於證券交易法內,後者則僅有公司法設有規定,均未為企業併購法所涵蓋。考量本文篇幅與方向,以下僅以公司法上之合併作為析述範圍。
公司合併者,係指兩個或兩個以上之公司,締結合併契約,遵循法定程序,不經清算,歸併成單一公司之行為,合併契約之當事人須為公司本身;消滅公司之股東將取得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之股東身分,而消滅公司之權利義務則由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予以概括承受,公司法第七五、三一九條可資參照。

二、公司併購之法源
目前我國就公司併購相關之主要法源有公司法、企業併購法與證券交易法等。

三、公司合併之類型
(一)吸收合併
吸收合併者,又稱為存續合併,指兩個或兩個以上之公司合併後,其中一公司(存續公司)存續,其餘公司(消滅公司)歸於消滅。
(二)新設合併
兩個或兩個以上之公司合併後,參與合併之公司悉皆消滅,另行成立一間新設公司,稱之新設合併(亦可稱為創設合併)。
(三)     簡易合併(公司法三一六之二)
倘控制公司持有從屬公司百分之九十以上已發行股份者,得經控制公司及從屬公司之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與其從屬公司合併。申言之,簡易合併係指控制公司併購其從屬公司之型態。

四、公司合併之程序
以下依時間先後簡述公司進行併購時之一般性程序:
(一)締結書面之合併契約
(二)股東針對合併進行決議
1.無限、有限與兩合公司
此際依公司法第七二、一一三及一一五條,需有全體股東之同意始可。
2.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公司法第三一六條,需經過股東會之特別決議;惟為保障少數股東之權益,反對之股東得行使股份收買請求權(公司法第三一七條設有明文)。然須注意者,合併並不以通知股東行使上開反對股東股份收買請求權為生效條件,縱未通知,該合併行為仍屬有效。
3.簡易合併之特殊規定
由於簡易合併對於公司股東之權益影響較小,故公司法於第三一六條之二第一項後段特別規定,簡易合併之決議,不適用公司法第三一六條第一至三項有關股東會決議之規定,以便利企業經營運用之效率與彈性。
(三)編造資產負債表暨財產目錄
此參公司法第七三條第一項、第一一三、一一五、三一九條甚明。
(四)踐行保障公司債權人之程序
此參照公司法第七三條第二項、第七四、一一三、一一五與三一九條。
(五)完成合併登記
此見公司法第一二條。

五、評析
併購模式之選擇,緊密關係著併購雙方主體之權利與義務,與雙方公司特質、整體商業環境與交易目的息息相關,或得以「你丟我撿,各取所需」八字粗略予以勾勒。綜觀我國公司法與企業併購法之規範,均無法、亦不可能完整涵納所有併購類型,其功能僅在提供併購雙方一個主要之架構方向。於進行併購時,除須符合一般法定程序以外,亦須兼顧股東與債權人權益,同時考量稅捐等其他重要因素。

【必讀文獻】
1.廖大穎,證交法系列講座:第四講 證券市場與企業併購的秩序,月旦法學教室,113期,2012年3月,55-66頁。

2.林國全,股份有限公司:解散、分割、合併及清算,月旦法學雜誌,80期,2002年1月,131-13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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