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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8/03/26
非稅標的之類型

    對於納稅義務人的財產,可稅標的與非稅標的的界限是十分重要的。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5條規定「納稅者依其實質負擔能力負擔稅捐」, 因此在實質負擔能力範圍能方屬於可稅標的。那麼非稅標的範圍如何界定?非稅標的有哪些區分?黃俊杰老師在本文中有著深入淺出地介紹,帶領讀者了解非稅標的。
 
【關鍵詞】



非稅標的與可稅標的之劃分

    國家針對稅捐課徵之對象,應僅就納稅者得支配之收入部分,即針對納稅者收入減除維持其家庭成員生存、健康與工作能力等必要範圍以外尚有剩餘者,才得行使課稅權。至於,可稅標的之範圍,仍應保留納稅者之再生利益, 並顯現納稅者真正之實質稅負能力,而所得稅應僅針對可稅標的作為課徵對象。因此,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5條規定「納稅者依其實質負擔能力負擔稅捐」,所謂「實質負擔能力」,應係指納稅者有負擔稅捐之經濟(實質)負擔能力而言。…

事務本質之非稅標的

    所謂事務本質之非稅標的,係稅法將事務本質上非屬課稅之對象,排除於課稅之範圍,以避免國家課稅權違憲侵犯人民之基本權利。例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1款規定,被繼承人配偶及子女之原有財產或特有財產,經辦理登記或確有證明者,不計入遺產總額。該法律規定之內容,僅係將事務本質之非稅標的,加以確認性立法而已;蓋被繼承人配偶及子女之原有財產或特有財產,若事務本質上並非被繼承人之財產,則亦非被繼承人死亡時應計入其遺產總額之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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