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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8/05/25
「發生適用憲法爭議」的聲請釋憲─大法官釋字第729號解釋評析

「訴訟類型」之選擇乃為釋憲程序之第一步,將決定聲請要件的合法性與釋憲機關的解釋內容。最高法院檢察署因拒絕立法院對其卷證之調閱,而遭函送監察院調查,聲請大法官解釋,大法官因而做成釋字第729號解釋。然訴訟類型究竟是憲法見解爭議還是機關權限爭議,吳信華老師認為或許因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規範不明,導致本號解釋未有說明清楚,因此於本文運用更細緻化之剖析,並指出釋憲程序常發生之程序問題。

【關鍵字】

立法院調查權、釋字第729號解釋、釋憲類型、權限爭議 

本文完整請參閱:【月旦裁判時報第 71 期】

【本案事實】

102年11月時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為審查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法律案,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5條規定向「最高法院檢察署」(即本案之釋憲聲請人)調閱該署100年度某案偵查卷證之通訊監察聲請書、筆錄、監聽譯文及公文等文書影本與監聽光碟片。聲請人認立法院無介入個案調閱偵查卷證之餘地,爰拒絕提供擬調閱之卷證。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乃認檢察總長迴避監督藐視國會,而函送監察院調查。聲請人爰主張本於行使偵查職權而與立法院調閱文件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爭議,報請上級機關法務部層轉行政院,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

【評析】

「機關(憲法)見解爭議」抑或「機關權限爭議」?

大法官認為本案合於大法官法前述條文中之「(二機關間)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之類型而予聲請,然此規定之內涵實則並不明確,學理上的二種不同的解釋為:(一)二機關間適用憲法而發生「憲法見解爭議」,(二)二機關間因(憲法上)權限事宜而有「機關權限爭議」。此二者情狀並不相同……

依條文之文義解釋此二種均有可能,但實則第一種情狀無甚意義,蓋若係「憲法見解爭議」,則實則本款前段已有「憲法疑義」之類型可予聲請--即某機關有「單方」之「疑義」即可聲請、何庸再至「雙方」之「爭議」程度?況自釋憲制度設計在於「維護憲法最高性」之本旨以觀,就機關間發生權限爭議所引發之合憲性問題交由釋憲機關予以解決,當即屬一個無漏洞的釋憲程序類型之所必要,爰解釋為「機關(權限)爭議」毋寧更合於憲法意旨。……

大法官的實體裁判內容

接續問題即為,「憲法見解爭議」與「憲法權限爭議」係屬不同的訴訟類型,此影響所及者除程序合法要件的判斷外,亦及於大法官的解釋內容。

而如本案確屬「機關爭議」的訴訟類型,大法官所應解釋者應係明確指陳「相對人之行為有無侵害聲請人(憲法所直接導引出)之權限」,如此則解釋結果應直接宣告立法院該權責委員會之行為是否合憲,依此觀察大法官於前述解釋文之內容實則僅為涵攝本案的大前提。當然依「憲法疑義」類型之本質,大法官為相關內容之闡釋後,有關機關自應遵守解釋內容為適當之處置;惟如大法官(因抽象性解釋之故)未能有具體的指陳,則有關機關可能各自解讀(對其有利的部分),問題即懸而未決,即失卻其「排解機關間憲法紛爭、維護憲法最高性」之功能了。
惟如考量以「憲法疑義」為訴訟類型之處理、闡釋國會調查權的既有內容,而有關機關受其拘束而為相關行為時再予注意,避免直接宣告相關機關行為之違憲而引發可能的憲政爭議,或亦不失為一個緩和的折衷做法,惟如此則應具體言明本案的訴訟類型乃「憲法疑義」,而不能認為本案係屬「爭議」、但卻作成「疑義」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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