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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8/10/08
評析公司法修正對股東行動主義的影響

  投資人型態的改變往往影響市場派股東介入公司治理的手段。近來國際上股東行動主義亦從爭奪經營權逐漸轉向對經營者的施壓改善策略,最後獲利退場。此等短期主義的好壞在公司制理上有著高度的爭議。今年八月公佈新公司法修正條文,有許多條文都隱含著市場派股東跟公司派經營者間的角力拉扯以及權力分配的消長。本文由楊岳平老師,從股東行動主義的視角,一方面審視新修正公司法是否有意識到非主導經營為目的的行動股東;另一方面舉出過往實務上發生之議題,在新法下有了什麼樣的配套措施。

【關鍵詞】


◎本文完整請參閱:【月旦裁判時報第76期】
評析公司法修正對股東行動主義的影響/楊岳平


新公司法有利市場派行動股東的部分

(一)便利股東召開股東會

董事之選任須經股東會決議(公司法第192條),而股東會原則上由董事會召集(公司法第171條)。故公司派往往利用其主導董事會的優勢,拒絕召集股東會;倘若必須召集股東會──例如股東常會(公司法第170條第2項),公司派尚可利用董事會召集股東會時原則由董事長擔任主席(公司法第182條之1第1項前段準用第208條第3項)的優勢,主持董事改選或補選程序。公司派可利用主席身分,主張市場派的股權無選舉權而排除其選票 ,或在市場派股東尚未進場前宣布開會逕行選舉以排除市場派行使選舉權 ,形成市場派敗選的外觀而達到拖延效果;此際市場派往往須至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並待勝訴後方可有效取得經營權,而承擔相當的訴訟與時間成本。市場派反制此風險的手段之一,為取得股東會召集權以自任股東會主席(公司法第182條之1第1項後段),但現行法下,除有公司法第173條第4項之情形外,少數股東僅得先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會(公司法第173條第1項),一旦董事會同意召集,少數股東仍無法出任股東會主席...

新公司法有利公司派經營者的部分

一、董事選舉相關事項
市場派行動股東的持股有時不足以單獨發動行動主義,而須仰賴其他機構投資人股東的支持。為確保他股東的支持,市場派行動股東有時會與他股東協議為相同表決權的行使,但此所謂「表決權拘束契約」的效力於我國法院實務下向有爭議,例如最高法院本身即有不盡一致的見解 。

新公司法雖增訂第175條之1,明定股東得以書面契約約定共同行使股東表決權之方式,肯認表決權拘束契約之效力,惟第3項也明定上開規定不適用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並於立法理由中表明公開發行公司股東不得為表決權拘束契約,故公開發行公司的市場派股東與他股東約定的表決權拘束契約,依修法規定應為無效,市場派行動股東只能仰賴該股東於股東會時自願支持其行動。此修正相對不利市場派行動股東對公司派經營者發動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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