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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8/05/24
保全追徵所為扣押之合法性要件,以及如何以比例原則檢驗-最高法院一○六年度台抗字第七八九號裁定
【月旦法學教室第187期】
【主旨】

對犯罪利得之扣押,仍具有干預人民財產權之性質,故應遵守比例原則,扣押須以有保全之必要性為要件,亦即,若無保全措施,勢將阻礙日後沒收判決之執行者,始得為之。此所以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2項規定「酌量」之理由

【概念索引】

刑事訴訟法/強制處分/扣押

【關鍵詞】


【說明】

一、爭點與選錄原因

(一)爭點說明

  保全追徵所為扣押之合法性要件,以及如何以比例原則檢驗。

(二)選錄原因

  保全追徵之扣押,屬干預人民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財產權,與沒收法制中為預防脫產規避追徵之執行的公益目的之間應如何權衡,為重要問題。

二、相關實務學說

(一)相關實務

  實務上對此問題的重要裁判見解為105年台上第382號裁定:「犯罪利得之沒收性質係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然對犯罪利得之扣押,仍具有干預人民財產權之性質,故應遵守比例原則,扣押須以有保全之必要性為要件,亦即,若無保全措施,勢將阻礙日後沒收判決之執行者,始得為之;又在保全追徵抵償之假扣押,既非原物扣押,為避免過度(假)扣押而侵害義務人之財產權,就義務人責任財產之(假)扣押範圍,同應遵守比例原則,此所以上開條項規定『酌量』之理由。又倘事實審法院依卷內資料,為合目的性之裁量,綜合審酌應沒收之不法利得數額(應追徵抵償之價額)、扣押財產之狀況、經濟價值及保全利益等情,認扣押與比例原則無違者,核屬事實審法院本於職權所為之適法裁量,尚難逕指為違法」。

(二)相關學說

  學說指出,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限於得沒收之特定物,第2項為達到保全追徵之目的,沒收物所有人的一般財產全部都可能成為扣押標的,除了必須嚴格要求比例原則之檢驗外,亦建議納入法官保留,以合乎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避免不當侵害被告之財產權。

三、本案見解說明

  本判決維持近年實務對保全追徵所為扣押的檢驗標準,以保全必要性為合法要件,法院應綜合比較應追徵價額及扣押財產之狀況等為合目的性之裁量。

【選錄】

  民國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同年7月1日施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2項增訂:「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其立法理由稱:「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定於10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38條第4項及第38條之1第3項新增沒收不能或不宜執行時,應追徵其價額之規定,為預防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脫產規避追徵之執行,必要時應扣押其財產。但原條文第1項之扣押,其標的除得為證據之物外,僅限於得沒收之特定物,顯與為達保全追徵目的,而對沒收物所有人一般財產所為扣押不同。基於強制處分應符合法律保留原則之考量,自有新增以保全追徵為目的之扣押規定之必要。爰配合增訂本條第2項。」又犯罪利得之沒收性質係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然對犯罪利得之扣押,仍具有干預人民財產權之性質,故應遵守比例原則,扣押須以有保全之必要性為要件,亦即,若無保全措施,勢將阻礙日後沒收判決之執行者,始得為之。再者,保全追徵之扣押,既非原物扣押,為避免過度扣押而侵害義務人之財產權,就義務人責任財產之暫時扣押範圍,同應遵守比例原則,此所以上開條項規定「酌量」之理由。申言之,事實審法院已依卷內資料,為合目的性之裁量,綜合審酌應沒收之不法利得數額(應追徵之價額)、扣押財產之狀況、經濟價值及保全利益等情,認扣押與比例原則無違者,核屬事實審法院本於職權所為之適法裁量,尚難指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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