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入‧加入會員  | 購物車 |  購書服務 |  會員專區 |  會員Q&A |  書店公告 |  教師資源 |    sitemap 

元照

高級檢索

新書閱讀

研討會新訊

 看更多民事法類焦點判決
發佈日期:2023/05/25
聯立契約之成立與否、無效、撤銷或解除,是否均一概同其命運?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七六五號判決

曾品傑主編、張岑伃彙編

概念索引:債總/契約
關鍵詞: 聯立契約

主旨

按聯立契約,係指數個獨立契約互相結合,惟彼此間具有依存不可分離之關係,性質上應同其存續或消滅,此乃因違反其一,無從期待單獨履行其他契約以達其契約目的,是倘一契約合法解除,其他契約應生同步解除之效力。又聯立契約之成立與否、無效、撤銷或解除,固應同其命運,惟其有關法律關係應分別適用各個契約之約定,是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回復原狀、給付違約金等,應依各契約之約定;如約定不明或未約定者,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定之。

相關法條

民法第153條

說明

一、爭點與選錄原因

(一)爭點說明

聯立契約之成立與否、無效、撤銷或解除,是否均一概同其命運?

(二)選錄原因

按聯立契約係依當事人之意思,一個契約之效力或存在依存於另一個契約之效力或存在者,若其中一個契約不成立、無效、撤銷或解除時,則另一個契約亦應同其認定(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348號判決意旨參照)。本判決則進一步指出,若各該契約就有關法律關係個別約定者,應分別適用各該契約之約定。

二、相關實務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405號判決表示,聯立契約係指不同契約具相互依存之結合關係者,縱各契約之簽署日期各異,亦無關宏旨,詳如下列判決節錄:
「按所謂契約之聯立,只須數內容不同之契約具有相互依存之結合關係,即足成立,至於當事人是否係以同一締約行為結合各個契約,則非所論。」

三、本案見解說明

本件涉及兩造訂有補助條款,由上訴人承擔系爭房屋、土地、停車位等買賣契約中被上訴人對訴外人之權利義務,嗣上訴人未依系爭買賣契約如期完工,經被上訴人解除契約,上訴人等應如何負擔返還價金及給付違約金義務之問題。對此,最高法院揭示,系爭房屋、土地、停車位等買賣契約雖屬聯立契約,固應同其命運,惟觀諸各該契約約定,似就債務人債務不履行負擔之義務約定不一,上訴人等所負義務應依各該契約約定分別認定,而非以契約聯立為由,遽認上訴人等對被上訴人負有全部給付之不真正連帶債務關係。

選錄

(一)按聯立契約,係指數個獨立契約互相結合,惟彼此間具有依存不可分離之關係,性質上應同其存續或消滅,此乃因違反其一,無從期待單獨履行其他契約以達其契約目的,是倘一契約合法解除,其他契約應生同步解除之效力。又聯立契約之成立與否、無效、撤銷或解除,固應同其命運,惟其有關法律關係應分別適用各個契約之約定,是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回復原狀、給付違約金等,應依各契約之約定;如約定不明或未約定者,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定之。
(二)查兩造間有系爭買賣契約,被上訴人向上訴人購買系爭不動產,已依約給付房屋價金68萬元、土地價金142萬元。系爭建案現已確定無法興建,經被上訴人催告後合法解除系爭房屋買賣契約,與之有聯立性質之系爭土地及停車位買賣契約亦併同合法解除,被上訴人依約得請求給付懲罰性之違約金,均為原審所認定(見原判決第4-6頁)。針對系爭房屋、土地及停車位買賣契約之聯立契約,經被上訴人併同合法解除時,債務人A公司、甲本於各該契約所負解除契約回復原狀、給付違約金之義務,參諸前開說明,應依各該契約之約定,其等對被上訴人是否負有給付全部之責任?觀察系爭房屋買賣契約第20條「違約處罰」第1項約定:「賣方(A公司)違反……者,買方(被上訴人)得解除契約,解約時賣方除應將買方已繳之『房地價款』返還並應同時賠償『房地總價款』20%之違約金」(見一審卷第32、90頁),與系爭土地買賣契約第11條「違約之處罰」第1項、停車位買賣契約第13條「違約罰則」第1項分別約定:「設因可歸責於賣方(甲)之事由,致本契約無法履行時,買方(被上訴人)得解除本契約。解約時賣方除應將買方已繳之土地價款退還買方外,並應同時賠償土地總價款20%之違約金」、「……買方(被上訴人)得……解除本契約。解約時賣方(A公司、甲)除應將買方已繳之價款及遲延利息全部退還外,並應同時賠償總價款20%之違約金予買方」等語(同上卷第61、119頁,第140、164頁)。似見系爭房屋買賣契約採取債務人給付不可分之關係;另二契約則為債務人依各契約負責,約定不一,而有不明情事。當事人之真意究竟為何?應通觀契約全文,依誠信原則,從契約主要目的及經濟價值等作全盤觀察。參以系爭房屋、土地、停車位買賣契約依序於附件㈡,附件㈠,附件㈡,分別載明房屋價款(6C、8D房屋)為108萬元、110萬元,土地價款(6C、8D坐落基地)為430萬元、438萬元,停車位(房屋及土地)22、24號價款各118萬元(同上卷第39、97頁,65、123頁,145、169頁);並系爭房屋買賣契約之附件㈠說明房屋之「面積計算說明書」,土地買賣契約之附件㈡說明土地之「土地持分表」,停車位買賣契約之附件㈢、㈣兼及說明二者(同上卷第37-38、95-96頁,67、125頁,147-149、171-173頁)。果爾,以各件買賣契約將被上訴人購買標的應付之價款、上訴人出賣標的之面積均分別記載,具體區分買方、賣方於各契約之不同責任情況,能否認A公司、甲依各該契約所負回復原狀(返還被上訴人已繳價款)、給付違約金(按價款20%計付)義務,對被上訴人負有全部給付之責,而有給付不可分之關係?自滋疑義,有詳予研求之餘地。原審未遑詳查細究,逕以系爭買賣契約為聯立契約,遽謂A公司、甲對被上訴人各負返還被上訴人已付價金及給付違約金之全部責任,進而為不利上訴人之判決,自嫌速斷。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利部分違背法令,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看更多民事法類焦點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