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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6/05/14
生對生校園霸凌事件之調和、調查及救濟


【摘要】
本文探討2024年4月17日修正施行之校園霸凌防制準則,對於各級學校生對生霸凌事件調和、調查及救濟程序之規定。
本文說明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的重要新規定:例如強化班級經營及非正式調和、鼓勵學校積極處理學生之違法或不當行為、建立生對生霸凌事件之調和制度,並引用一些直轄市的實際數據,指出新制度實施成效相當良好。
關於被行為人是否具備行政爭訟權能之問題,透過分析利害關係人訴願權能、訴訟權能之判斷標準,及詳細檢討行政院訴願決定之論證,本文認為被行為人欠缺訴願及訴訟權能,不得提起行政爭訟。

【目次】
壹、2024年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修正重點
貳、各級學校生對生霸凌事件之調和、調查及處理
參、校園霸凌事件行為人之救濟
肆、校園霸凌事件被行為人之陳情

【關鍵詞】

【本文試讀】

壹、2024年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修正重點
一、區分「生對生」與「師對生」霸凌事件
2024年4月17日修正施行之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下稱「防制準則」),將校園霸凌事件區分為「生對生」與「師對生」霸凌事件,分軌調查處理,主要理由為:舊法規定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師對生霸凌事件調查處理機制,將霸凌交由「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調查處理;體罰、不當管教及對學生之其他違法處罰,則由「校園事件處理會議」調查處理,而師對生之霸凌,通常涉及體罰、不當管教或其他違法處罰,於調查程序進行前,不易區分,導致學校決定調查處理管道時,容易判斷錯誤;一旦判斷錯誤,必須再啟動另一種調查處理管道,曠日費時,容易引發疑慮及紛擾。〔參考立法說明〕防制準則第5條規定:「(第1項)各級學校生對生霸凌事件,應依本準則規定審查、調和、調查及處理。(第2項)專科以上學校師對生霸凌事件,應依第五章規定調查及處理。(第3項)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編制內專任教師對學生之霸凌事件,應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下稱「解聘辦法」)之規定調查及處理;編制內專任教師以外師對生之霸凌事件,學校應準用解聘辦法之規定調查,並依相關規定分別處理。……」
可知生對生霸凌事件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師對生」霸凌事件,則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下稱「解聘辦法」)處理。由於教育部正在進行解聘辦法之修法工作,本文不探討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師對生」霸凌事件,而聚焦探討各級學校生對生霸凌事件。

二、生對生霸凌事件之修法重點
 
(一)處理生對生霸凌事件之有效方式
 
1.應區分生對生霸凌事件之類型及情節輕重
學者李茂生指出:「日本就有研究者將霸凌分成三種類,第一是輕微的攻擊類型,第二是單純的霸凌,第三則是非行性霸凌。首先是輕微攻擊類型,其實這些嫌惡、挑釁、惡作劇、吵架等行徑,是日常都會發生的事情,不論年齡、時代,普遍地存在於人類社會中,若要根除,除非要求人類摒除情緒,不然是不可能的,所以這是人類日常生活中解決問題的容許範圍內攻擊性手段。反之,第二類則比較嚴重,例如基於嫉妒的人際關係隔絕、報復性舉動或戲謔性的對待等,都被納入這個類型中,雖然不算是健康的社會性行動,但是仍舊是人類集團內難以避免的行徑。與這兩種霸凌類型相反,最後一種的霸凌是被謂為非行性霸凌的行徑。非行性霸凌牽涉到犯罪行為,通常都會帶有(刑法)保護法益侵害的結果,所以必須尋求更為專業性的協助或甚至司法的介入。事實上,雖然第二類的行徑需要用教育的方式予以糾正,但是如果過度地介入,反倒會剝奪少年的成長機會,所以必須與需要醫學、司法介入的第三類型予以區隔。」
對上開第三類型非行性霸凌,調查、懲處或司法制裁,可能是合適的手段。不過對於數量更多的第一及第二類型生對生霸凌事件,預防、非正式調和及正式調和,可能是更恰當的手段。
學生對學生的霸凌行為,有各種不同的情節輕重,有些很輕微,輔導管教行為人,就可以解決問題;有些沒有很輕微,學校需要輔導、管教、懲處(警告或記過)行為人;有些霸凌嚴重到構成犯罪,必須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
以國小生對生的霸凌為例,國小生對生的霸凌行為,很少嚴重到符合犯罪的構成要件,且未滿14歲的人,不具有刑事或行政罰的責任能力,國小也沒有懲處制度,所以處理國小生對生的霸凌,調查並不一定是最適當可行的制度,因為嚴謹的調查程序,通常是要追究法律責任,所以需要詳細調查證據、認定事實,追究責任。
處理國小生對生的霸凌,非正式及正式的調和制度,可能是比較合理可行的方式。國小導師常聽到學生抱怨或投訴被其他同學欺負或霸凌,傑出的導師通常會找雙方當事人溝通協調,努力化解衝突,避免行為人再犯,並設法修復雙方關係,這就是非正式調和,也是解決國小學生衝突或霸凌比較有效可行的方式。
 
2.傳統調查、懲處模式之侷限
調查過程往往會加劇雙方的對立,導致調查程序結束後,雙方的關係也難以修復。此外,調查報告會造成霸凌成立與不成立的對立性,不論調查結果霸凌成立與否,都會使一方產生不滿的情緒。
生對生霸凌事件成立,除了情節重大,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外,學校對行為人得輔導、管教或懲處。各國中或高級中等學校常見的銷過規定,乃是需完成下列時數的愛校服務,才可以銷過:警告2小時、小過6小時、大過18小時。有的學校規定更寬鬆,也有的更嚴格。不過整體來看,銷過並不困難。至於對行為人的輔導,行為人常因對「霸凌成立」不服,而不信任學校的輔導,因而影響輔導成效。生對生霸凌事件不成立時,學校常會輔導被行為人,不過被行為人也常因不滿「霸凌不成立」,而不信任學校的輔導。所以傳統的調查、懲處模式,常常不能有效改善生對生霸凌問題。
李茂生也指出:「經研究發現,日本在霸凌的定義上過度區分加害人與被害人間的關係,同時也太過執著於保護被害人與嚴懲加害人的對策,全然無視於兩者間的流動關係,終於導致其對策上的僵化,進而無法有效控制霸凌事件的發生。」
 
3.鼓勵學校及教師積極處理學生衝突及霸凌事件
筆者曾經聽許多教師、學務人員、輔導教師、主任,分享他們處理學生違法、不當行為或人際衝突的經驗,他們常告訴我:這是他們的日常。筆者也發現,善於班級經營(包括積極以非正式調和方式解決學生衝突)的導師,班上很少發生霸凌事件,縱使發生,通常也會被迅速有效的處理。
基於這種認識,防制準則非常重視班級經營及非正式調和,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學校應「強化校長、教職員工班級經營及校園霸凌防制之知能、意識及處理能力。」教師良好的班級經營,能夠大幅度降低霸凌發生的風險;教職員工積極處理學生間的衝突,包括進行非正式的調和,對於及早化解衝突、修復關係及減少創傷,有很大的幫助。
防制準則第21條也規定:學校知悉或接獲檢舉學生疑似有違法或不當行為,經查證後,教師及學校應對該學生採取諮商輔導、管教、懲處等措施,或進行非正式的調和。只有在前開學校內部的預防或處理機制,沒有發生作用時,才需要組成處理小組,進行正式的調和或調查程序。
要有效控制霸凌事件的發生,比起調查、懲處,非正式調和及正式調和,可能是更有效的手段。因此,2024年防制準則之修法,針對生對生霸凌事件之處理,建立正式調和制度,也鼓勵教師對學生間之衝突或霸凌,進行非正式之調和。

貳、各級學校生對生霸凌事件之調和、調查及處理
一、強化班級經營及非正式調和
學校應「強化校長、教職員工班級經營及校園霸凌防制之知能、意識及處理能力。」(防制準則§ 8Ⅰ)教師良好的班級經營,能夠大幅降低霸凌發生的風險;學校應鼓勵教職員工積極處理學生間的衝突,包括進行非正式的調和,以及早有效化解衝突,並研商解決方案,修復關係及減少創傷。

二、學校應積極處理學生之違法或不當行為
防制準則第21條規定:「學校知悉或接獲檢舉學生疑似有違法或不當行為,經查證後,教師及學校應對該學生採取下列措施:一、提供適當心理諮商與輔導。二、採取適當管教措施。三、移送權責單位依法定程序予以懲處。四、其他適當措施。」準此,學校應積極處理學生之違法或不當行為,避免這些行為持續,而惡化成比較嚴重之校園霸凌。
學校接獲檢舉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除了決定是否是否受理外,亦得依據防制準則第21條規定,採取諮商輔導、管教、懲處措施,或進行非正式之調和程序,如果調和成功,檢舉人撤回檢舉,或學校已作成終局實體處理,且被行為人可以接受,對該檢舉事件,即可不予受理。(參考§ 25Ⅰ、Ⅳ)

三、建立生對生霸凌事件之調和制度
 
(一)調和相關重要規定
防制準則對「生對生」校園霸凌事件的處理,在調查之外,新增調和制度。調和制度有下列重要規定:
1.雙方得自由選擇採行調和或調查程序;調和程序應經雙方同意,始得為之。(§ 29Ⅰ)
2.處理小組停止調和後,應進行調查,並召開調查會議。(§ 33Ⅰ)
3.調查程序進行中,雙方重新有調和意願時,處理小組得停止調查,進行調和。(§ 33Ⅱ)
4.調和不認定霸凌是否成立,而注重善用修復式正義或其他教育輔導策略,提供支持及引導,促進雙方對話與相互理解,化解衝突,並研商解決方案,修復關係及減少創傷。(§ 28)
「以往的調查結束後通常會進行懲處或輔導,但這往往會對雙方的關係造成不可逆的損害。而調和作為《校園霸凌防制準則》規定的一項正式程序,提供了一種更具建設性的方法來解決校園衝突。調和不僅旨在解決當前的問題,更能教育和引導學生未來如何更好地與他人相處。『調和』的角色在於保持中立和公正,促進雙方對話與相互理解,幫助他們找到解決問題的方法,修復關係並減少創傷4。」調和提供一種不同於傳統調查、懲處的方式,調和強調解決問題的關鍵在於理解、溝通、共同成長和修復關係,而不是僅僅依靠懲處。調和比較能夠促進校園和社會的和諧共處,並在處理衝突的過程中幫助學生成長和學習。...(本文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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