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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6/10/27
個別化教育計畫(IEP)訂定之家長參與程序──我國相關實務和美國特殊教育法規之觀察、分析和建議


【摘 要】
特殊教育成果關鍵之個別化教育計畫(IEP)入法已近30年。依特殊教育法規定,其訂定時應邀請家長參與,目的係整合學校與家庭資源、促進親師合作,為個別學生規劃適性教育。然而IEP訂定之程序規範,尤其在家長參與方面,或過於概括或法未明文,不但無法充分反映特教實務運作觀點,法院亦難以闡釋學校應遵循之依據。綜合實務觀察並參酌美國法規,本文為我國特教法規提出建議:
一、IEP之團隊組成,明定應不可少成員;法定代理人和實際照顧者非同一人時,校方邀請標準應明確。
二、IEP會議形式應有規範,以一般實體會議為原則,經校方和家長同意,可用「影像會議」或「電話會議」替代;若家長為身心障礙者,校方應在家長參與IEP會議時作「合理調整」。
三、校方應於會議前提供家長IEP擬稿,促進家長有意義參與。
四、校方應於完成訂定後,主動給予家長定稿副本,救濟途徑亦應一併告知。

【目次】
壹、前言
貳、我國IEP訂定家長參與程序之法律規範
參、我國IEP訂定家長參與程序之相關實務
肆、美國特殊教育法規之相關規範
伍、析論及建議
陸、結論

【關鍵詞】

【本文試讀】

壹、前言
教育之目的乃協助個人之追求自我、實現自我。為了促進教育之目的,國家、教育機構、教師和家長負有協助的責任。身心障礙學生由於生理或心理障礙,較之於普通學生,其特殊需求除了需要更多元複雜的資源外,學校、教師和家長之間更緊密的合作需要也逐漸受到關注。我國特殊教育法(下稱「特教法」)即有家長個別的或集體的參與特殊教育事務之若干規定。其中,居於特殊教育成效關鍵的個別化教育計畫(Individualized Education Program, IEP),特教法第31條規定,訂定時應邀請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參與。
儘管法律提供了家長參與IEP訂定時與學校溝通的好機會,IEP訂定的過程似乎沒有預期地順利。早先於2004年即有指出,家長參與不足的原因包含:對教育漠不關心、配合度不高、未能完全及公平地參與等……,這都讓IEP之功能發揮受限。此外,家長參與IEP訂定,於具體進行上尚存有若干疑問,例如IEP訂定會議的進行方式需否實體進行,倘以書面流程是否符合法律要求?會議進行之前,校方有無義務提供學生家長相關資訊,以促進家長之實質參與?倘若通知家長卻無回應,校方應如何應對,可否自行訂定?凡此種種皆涉及IEP訂定中家長參與之程序規範。本文首先分析我國相關法規內涵,繼之蒐集來自我國特教實務運作之觀點、困境和因應以及司法實務之爭議和見解,並觀察IEP發源地──美國之特殊教育法規,綜合分析比較後提出建議,希冀增加家長實質參與、親師合作機會,以讓身心障礙學生獲得適性教育。

貳、我國IEP訂定家長參與程序之法律規範
IEP是經由團隊評估學生能力及其家庭狀況、設定學年學期目標並擬定所需特殊教育和相關服務,為每個身心障礙學生量身打造的教育規劃。從特教法第1條揭示之立法精神「為使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之國民,均有接受適性及融合教育之權利……」可知「適性教育」為特教之核心,而IEP則是實踐適性教育之方法,它是特教實質運作之領航員,也是特教成效評估之督察者,其重要性可見一斑。
若從IEP發源之1975年美國特殊教育法規觀察,IEP一詞包含兩個層面,一為IEP會議,另一為IEP書面文件。前者是藉由身心障礙兒童之家長和教育相關人員,一起面對面溝通協調,設計出適合個別兒童需求的教育方案;後者即是前者的結論紀錄。一般IEP之訂定可分為五個步驟:
(一)瞭解學生需求──透過各種評估方式發現身心障礙學生之需求。
(二)擬定IEP初稿──確定學生需求後,依課程進度和可取得之資源,擬定初稿。
(三)召開IEP會議──集合身心障礙兒童之家長和教育相關人員,面對面討論,擬定出適合個別兒童需求的教育方案。
(四)撰寫計畫──依協調內容撰寫為正式IEP內容。
(五)相關人員簽名定案──正式IEP內容經相關參與人員確認,簽名定案。
一旦完成訂定,便成為教師執行教學及提供相關服務的依據。本文以下就IEP訂定相關之我國法規先予說明。
一、特教法
特教法第31條第1項規範內容,涉及IEP訂定之參與人員和訂定方式。學校為身心障礙學生訂定IEP時,應邀請的對象為學生本人,以及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若經學校評估認為學生有需求,則應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參與。IEP訂定的方式則為「團隊合作」。若相關專業人員參與IEP討論,則是以「提供合作諮詢」方式來協助教師。特教法第31條第2項為IEP訂定時程,第3項為檢討頻次。

二、特殊教育支持服務及專業團隊運作辦法(下稱「運作辦法」)
運作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了「專業團隊」運作之主責人員、專業團隊提供之服務內容以及合作方式。運作辦法第5條第2項則明文IEP訂定之程序:主責人員將專業團隊成員之「共同討論」彙整為「評估結果」,並由「專業團隊」而非僅由主責人員,以此評估結果,與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溝通意見」,以決定IEP之主要內容,並完成訂定。

三、行政程序法
行政程序法為我國行政程序之普通法,原則上我國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之行為皆受其規範,除非特別法另有不同規定而優先適用。然而,行政程序法亦明定排除適用之若干情形,包含「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所謂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係指教師實施教育內容之教學行為,例如課程設計、講課方式的選擇等……。IEP是針對身心障礙學生個別特性所訂定之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計畫,按照前述解釋,其訂定應屬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 ...(本文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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